原告:史習方,女,1947年11月24日生,漢族,平山縣人。
原告:董彐龍,女,1971年1月17日生,漢族,平山縣。
原告:董雪梅,女,1975年7月21日生,漢族,平山縣。
委托代理人:齊江濤、左亞麗,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平山縣人民醫(yī)院。
法定代表人:劉彥龍,院長。
住所地:平山縣城橋西。
本院在審理原告史習方、董彐龍、董雪梅與被告平山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史習方、董彐龍、董雪梅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史習方、董彐龍、董雪梅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習方、董彐龍、董雪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史習方、董彐龍、董雪梅負擔(已交納)
審判長 史增中 審判員 霍 莉 審判員 李曉輝
書記員:孫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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