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
張美玲(河北凱宣律師事務所)
溫亞海
韓某某
溫亞奎
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美玲,河北凱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溫亞海。
被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溫亞奎。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溫亞海、韓某某民間借款糾紛一案,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美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溫亞奎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款三萬元的欠條一張,說明原、被告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因此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的民間借貸關系,是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主體適格,內(nèi)容合法,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也不損害他人及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借給被告金錢的義務,而被告經(jīng)原告索要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30000.00元應當支持.原告主張利息因雙方當時未約定,又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實,故原告主張給付利息的主張不予以支持。另一被告韓某某與原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屬于連帶責任保證,作為連帶責任方式的保證人在合同的保證期間內(nèi)理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 ?、第60條 ?、第107條 ?、第196條 ?、第198條 ?、第210條 ?、第211條 ?、第2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條 ?、第1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64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溫亞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史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被告韓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駁回原告史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款三萬元的欠條一張,說明原、被告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因此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的民間借貸關系,是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主體適格,內(nèi)容合法,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也不損害他人及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借給被告金錢的義務,而被告經(jīng)原告索要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30000.00元應當支持.原告主張利息因雙方當時未約定,又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實,故原告主張給付利息的主張不予以支持。另一被告韓某某與原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屬于連帶責任保證,作為連帶責任方式的保證人在合同的保證期間內(nèi)理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 ?、第60條 ?、第107條 ?、第196條 ?、第198條 ?、第210條 ?、第211條 ?、第2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條 ?、第1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64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溫亞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史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被告韓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駁回原告史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0元,由二被告承擔。
審判長:張文娣
書記員:劉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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