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
楊炎
趙永明(江蘇明榮律師事務所)
方干倫
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qū)菲拉路55號第六層A2部位。
法定代表人林文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炎,漢族,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醋庫巷56號2幢104室,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大中華區(qū)總裁特別助理,身份證號320502196506260750。
委托代理人趙永明,江蘇明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干倫,漢族,男,1962年8月7日出生,系武漢市洪山區(qū)東山電腦耗材網絡經營部業(yè)主,住浙江省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大岐山村上八碾子跟,身份證號330222196208073130。
本院在審理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方干倫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據(jù)此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在審理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方干倫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據(jù)此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友訊電子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傅劍清
審判員:魏大海
審判員:魏蘭
書記員: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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