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廈門廈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商永金,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一鳴,福建力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春申廈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林偉,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原告廈門廈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春申廈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廈門廈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廈華”商標權的行為,停止使用帶有“廈華”的公司字號,并立即消除影響;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0元、為維權支出的律師費30,000元及其他合理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4年5月21日,是一家主要從事智能商用觸摸液晶電視、智能教學會議方案及設備制造、軟件開發(fā)的企業(yè)。2003年2月14日,案外人廈門華僑電子企業(yè)有限公司經核準注冊了第XXXXXXX號“廈華”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9類。2018年3月6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給原告。原告系中國電子視像行業(yè)協會理事單位、智能顯示終端知識產權聯盟理事單位、中國教育裝備行業(yè)協會會員單位等,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yè),“廈華”商標曾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福建名牌產品”等多項榮譽。2018年5月24日,被告以“廈華”為字號辦理工商登記,并推出與原告產品功能、用途相同的硬件與軟件產品,故意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上海春申廈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注冊地、經營地均在上海市崇明區(qū),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區(qū),根據相關規(guī)定,本院有權管轄上海市崇明區(qū)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上海春申廈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上海春申廈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上海春申廈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員:張??呈
書記員: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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