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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被告人尹純夫、王廷松、龔文祥、張繼鑫犯強迫交易罪一案

2018-02-18 塵埃 評論0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5)蚌刑終字第147號



抗訴機關(guān)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尹純夫,又名尹純福,男,1966年4月7日生于安徽省渦陽縣,漢族,初中文化,從事個體客運,捕前住安徽省渦陽縣城關(guān)鎮(zhèn)勝利東路南98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5年2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8月18日被禹會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劉子寧,安徽皖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王廷松,男,1978年8月21日生于安徽省渦陽縣,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捕前住安徽省渦陽縣楚店鎮(zhèn)王橋行政村王橋自然村133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5年2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8月18日被禹會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龔文祥,男,1971年2月10日生于安徽省渦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捕前住安徽省渦陽縣楚店鎮(zhèn)東周行政村高莊自然村15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5年2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8月18日被禹會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張繼鑫,又名張繼新,男,1974年3月20日生于安徽省渦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捕前住安徽省渦陽縣城西鎮(zhèn)張樓行政村張樓自然村221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5年2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8月18日被禹會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尹純夫、王廷松、龔文祥、張繼鑫犯強迫交易罪一案,于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5)禹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鑫出庭支持抗訴,原審被告人尹純夫及其辯護人劉子寧、原審被告人王廷松、龔文祥、張繼鑫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依據(j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物證照片、價格鑒定結(jié)論等證據(jù)認定,皖S—30158號車是被告人尹純夫經(jīng)營的“渦陽—寧波”長途臥鋪客運車。2005年2月3日該車停在寧波周宿渡等待乘客。至當晚6時許共上乘客40余名,其中29名乘客系由當?shù)亍包S?!睆膶幉ㄆ嚹险镜忍幗榻B拉來的。被告人尹純夫按每人190元-200元價格收取乘客票款(并在該29名乘客票上注-“南”字),并支付相應(yīng)“介紹費”給“黃?!?。后由周軍(另處)開車返回渦陽。車行至江蘇省宜興市在一家飯店停車吃飯。飯后由另一司機李心紀開車繼續(xù)行駛。途經(jīng)一加油站加油期間,被告人尹純夫和周軍、王鳳杰(系押車人員,另處)以及王廷松、龔文祥(均系從寧波上車)等人商量,讓“黃?!睅淼?9名乘客每人按300元重新付錢買票,不愿意的就嚇唬、朝臉上打。其他人表示同意。該車從宜興上高速公路后,被告人尹純夫拿一根鐵棍在車廂前面,周軍、“老二”(系押車人員,另處)、王鳳杰、王廷松、龔文祥、張繼鑫(系從寧波上車)等人分車廂兩邊自后向前開始找乘客挨個查票要錢,29名車票后注有“南”字的乘客,凡是不愿意再掏錢的或掏錢慢的,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毆打和威脅,并被強行收取人民幣7000余元以及摩托羅拉E360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580元)。案發(fā)后僅追回該手機發(fā)還被害人。據(jù)此,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尹純夫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王廷松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龔文祥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張繼鑫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所退贓款七千元予以沒收,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均予以上繳國庫。宣判后,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原判對四被告人適用緩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該項抗訴理由。原審被告人尹純夫及其辯護人劉子寧辯護提出“被告人尹純夫系殘疾人,此前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且認罪悔罪,主動繳納罰金、退贓,適用緩刑并無不當”。原審被告人王廷松、龔文祥、張繼鑫均辯護提出“自己認罪悔罪,主動繳納罰金且系初犯,要求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皖S—30158號車是被告人尹純夫經(jīng)營的“渦陽—寧波”長途臥鋪客運車。2005年2月3日該車停在寧波周宿渡等待乘客。至當晚6時許共上乘客40余名,其中29名乘客系由當?shù)亍包S?!保▽iT從事拉客的人員)從寧波汽車南站等處介紹拉來的。尹純夫按每人190元-200元價格收取乘客票款(并在該29名乘客票上注-“南”字),隨后又支付相應(yīng)“介紹費”給“黃牛”。后由周軍(另處)開車返回渦陽??蛙囃窘?jīng)一加油站加油期間,被告人尹純夫和周軍、王鳳杰(系押車人員,另處)以及王廷松、龔文祥(均系從寧波上車)等人商量,讓“黃?!睅淼?9名乘客每人按300元重新付錢買票,不愿意的就嚇唬、朝臉上打,其他人表示同意。該車從宜興上高速公路后,被告人尹純夫拿一根鐵棍在車廂前面,周軍、“老二”(系押車人員,另處)、王鳳杰、王廷松、龔文祥、張繼鑫(系從寧波上車)等人拿電筒、礦燈等工具分車廂兩邊自后向前開始挨個找29名車票后注有“南”字的乘客查票要錢,并對不愿意再掏錢的或掏錢慢的,實施不同程度的毆打和威脅,強行收取乘客現(xiàn)金人民幣7000余元以及摩托羅拉E360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580元),收取的錢及手機由被告人尹純夫保管。案發(fā)后追回該手機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尹純夫退出贓款7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尹純夫、王廷松、龔文祥、張繼鑫的供述證實四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在長途客車上強迫乘客交納票款的經(jīng)過。



2、被害人王慶賀、韓威柱、武彥迪、范學海、張新宗、瞿永信、楊立國的陳述及指認照片證實在長途客車上,四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乘客交納票款的經(jīng)過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體行為。與四被告人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相印證。



3、證人宋華杰、井永付、仲偉鵬、王尚臣、宋如意、陳時勇、劉寶銀、劉保華、周金幫、王廷芝、李心紀的證言證實在長途客車上,四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乘客交納票款的經(jīng)過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體行為。與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相印證。



4、抓獲經(jīng)過證實四被告人被公安人員抓獲的事實。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物證照片及乘客受傷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工具和乘客被毆打的事實。



6、戶籍證明證實四被告人應(yīng)付完全刑事責任。



7、價格鑒定證實手機的價值。



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原判已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現(xiàn)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原判對四被告人適用緩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該項抗訴理由。經(jīng)查,本案被告人尹純夫系殘疾人,此前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且認罪悔罪,主動繳納罰金并退贓,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緩刑條件;被告人王廷松、龔文祥、張繼鑫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主動繳納罰金且系初犯,適用緩刑并無不當,故抗訴機關(guān)的抗訴意見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純夫、王廷松、龔文祥、張繼鑫無視國法,采用毆打等暴力手段,強迫從寧波上車的29名乘客重復(fù)購票,其行為既擾亂了市場秩序,又侵害了乘客的人身及財產(chǎn)利益,其行為均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四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動退出贓款,并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及適用緩刑。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檢察機關(guān)的抗訴理由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任秀蓮



審判員馬雪松



審判員劉夕禮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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