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04)蚌刑終字第142號
原公訴機關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保全,男,1979年9月26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雪華鄉(xiāng)雪華村。1998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倪長文,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沖,男,1987年4月生,漢族,初中文化,蚌埠體校學生,住本市淮上區(qū)吳小街鎮(zhèn)邵郢村,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王成亮,男,1961年12月生,漢族,高中文化,本市淮上區(qū)吳小街鎮(zhèn)邵郢村黨支部書記,住址同上,系王沖父親。
委托代理人尹文剛,安徽冠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保全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二00四年八月九日作出(2004)蚌山刑初字第4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保全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林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劉保全及其辯護人倪長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沖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成亮、委托代理人尹文剛出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依據(j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認定,2004年2月12日晚10時許,被告人劉保全與其朋友李鵬、王少飛、何靜,被害人王沖與其朋友顧元帥、劉義江、葉洪偉、馬韓坤、陳幫勝、高勇均在本市真愛迪吧蹦迪,蹦迪時顧元帥與何靜身體發(fā)生碰撞。當晚11時30分左右,真愛迪吧散場時,顧元帥稱其在舞廳時聽到有人商議對其堵截,后顧元帥、王沖等7人在迪廳門口找到了劉保全、李鵬、王少飛三人(何靜已先走)詢問堵截之事,王沖等7人先動手毆打劉保全、李鵬、王少飛。當劉保全退至迪吧門口南側路牙石邊時,其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向被害人王沖胸部猛刺一刀。爾后劉保全等人逃跑。經兩次法醫(yī)鑒定:王沖的損傷程度為重傷。
另查明:王沖被刺傷后,住院治療20天,共花去醫(yī)療費16068.30元,經法醫(yī)評定,王沖傷殘為十級,其花去鑒定費200元,病歷復印費20元。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保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曾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此案起因由被害人一方引起,故被害人王沖對其損失應承擔20%的責任。被告人劉保全承擔80%責任。被害人王沖實際損失為醫(yī)療費16068.30元,鑒定費和復印費220元,護理費775元(住院和休息共50天,每天按25.5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每天按15元計算),十級傷殘補助費12064.8元,合計人民幣29428.1元。劉保全應賠償王沖經濟損失23542.48元。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劉保全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劉保全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沖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3542.48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宣判后,上訴人劉保全以其捅王沖是正當防衛(wèi)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被害人腹部10CM刀刺傷是上訴人所持刀具形成,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上訴人劉保全的行為至多屬防衛(wèi)過當?shù)霓q護意見。市檢察院出庭檢察人員在庭審中發(fā)表了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建議法庭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4年2月12日晚10時許,上訴人劉保全與其朋友李鵬、王少飛、何靜,被害人王沖與其朋友顧元帥、劉義江、葉洪偉、馬韓坤、陳幫勝、高勇均在本市真愛迪吧蹦迪,雙方蹦迪時,顧元帥與何靜身體發(fā)生碰撞后互相看看。當晚11時30分左右,真愛迪吧散場時,顧元帥稱:其在舞廳聽到劉保全等四人商議對其堵截。于是,顧元帥、王沖等7人在迪廳門口找到了劉保全、李鵬、王少飛三人(何靜已先走)詢問堵截之事,顧問:“你們碰我的人不是要堵截我嗎?”劉保全等人回答,那是他們老大(指何靜),他已經先走了,并要打電話喊他來。顧元帥不讓打電話,并說看著合適就干吧。接著王沖等7人先動手毆打劉保全、李鵬、王少飛。上訴人劉保全等三人見對方人多就邊打邊向路下面撤,王少飛向北跑走,當劉保全退至迪吧門口南側路牙石邊時,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向被害人王沖胸部刺一刀。后劉保全和李鵬向南跑走,三人在體育場會合后各自回家。王沖被刺后被送至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沖于2004年2月12日被人致傷,背部皮膚裂傷,左側胸部至腹部可見一長約10CM刀刺傷,第7、8、9肋骨骨折,左側血氣胸,急行剖腹探查術見腹腔內積血600ML,左側膈肌破裂,肝臟破裂,胃大彎漿膜層破裂,傷者王沖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在一審訴訟期間,被告人劉保全對傷情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經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王沖被他人用銳器刺傷,致開放性胸、腹部損傷,肝臟破裂等,其損傷已構成重傷。
另查明:王沖被刺傷后,住院治療20天,共花去醫(yī)療費16068.30元,經法醫(yī)評定,王沖傷殘為十級,其花去鑒定費200元,病歷復印費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有下列證據(jù):
1、上訴人劉保全的供述證實,2004年2月12日晚,其從本市真愛迪吧蹦迪出來,被十來人圍攻毆打,其退到迪吧南側路牙石邊時,一個壯壯的,高高的男孩上前沖打,其便從上衣口袋掏出一把刀向前捅一刀,不知道捅到誰了,爾后轉身跑掉。
2、被害人王沖的陳述證實,2004年2月12日晚在真愛迪吧蹦迪時,顧元帥與一男孩發(fā)生碰撞。迪吧散場時,其聽顧講:對方四人要打顧。其七人在迪吧門口看到對方三個男孩,顧問對方堵截之事,對方回答是他們老大,要打電話喊他。顧講:別喊了。接著顧就打了其中眼小的男的(劉保全),他們都沖上前打對方三人,眼小的男的從懷里摸出一把匕首朝其腹部捅一刀的經過。
3、李鵬證言證實,其與劉保全、王少飛從真愛迪吧蹦迪出來,被許多人攔住詢問誰要堵截對方,爾后動手打其三人,其三人分開跑掉的經過。
4、王少飛證言證實,在真愛迪吧蹦迪時,何靜與一個男孩碰撞,散場時,何靜先走。其與劉保全、李鵬站在迪吧門口時,與何靜碰撞的男孩上前拽其,問誰要堵他,劉保全講:“你要堵我們老大,我打電話喊他來”。劉正要打電話,對方身體壯的喊:“給我打”,接著踢了劉保全一腳,對方六、七個男孩都上來打其,其嚇跑了,后其與劉保全、李鵬在體育館見面時其聽劉保全講拿刀戳了那孩一下。
5、馬韓坤證言證實,其與王沖等七人在真愛迪吧蹦迪,散場時,顧元帥講:聽見剛才與其碰撞的男孩與同伙商議要堵截其。在迪廳門口,其七人看到對方三人站在門口,顧元帥就上前詢問堵截之事。對方講:他們老大走掉了,要打電話喊來。其七個人中的一人喊“給我打”,顧元帥先動手打對方一人,對方見我們人多就向路下面撤,我們七人都沖上前打對方,其中王沖跑到前面打了對方一人,有一個人先向東跑掉了,另二個人從懷里掏出匕首,其中一人對王沖腹部捅一刀,另一個人捅王沖后背一刀的經過。
6、高勇、陳幫虎證言證實,其與王沖、顧元帥等七人在真愛迪吧蹦迪散場后,聽顧講:在舞廳蹦迪時與其碰撞的男孩要堵他。其七人在迪吧門口看見對方三人。顧對這三個男孩講幾句,聽到最后一句講:現(xiàn)在就干。接著其七人就和對方打起來,對方三個男孩就跑,一個男孩向北跑,高勇與陳幫虎跟著追,沒追上,回來發(fā)現(xiàn)王沖被對方用刀戳傷,但不知道怎么戳的。
7、顧元帥證言證實,其與王沖等七人在真愛迪吧蹦迪時,有一男孩與其碰撞,兩人互相看看沒吱聲??焐鰰r,其聽這男孩等四人講要堵截其。走出迪廳,其看見對方三人站在門口,爾后上前問堵截之事。對方講:剛才碰你的是我們老大,我打電話讓他回來。其講:你別打電話,看合適就干。接著其等人就都沖上去掏這三個男孩,這三個男孩就被打的往迪吧東西方向和南面跑,王沖被戳一刀,怎么戳的不知道。
8、葉洪偉、劉義江證言證實,其與王沖等七人在真愛迪吧蹦迪結束后,在迪廳門口,顧元帥攔住三個男孩詢問堵截之事。接著顧就和他們打起來,王沖也上去和他們打,我們看見打起來就都上去打。那三個男孩見我們人多就分開跑,我們沒追到,回來聽王沖講被刀刺傷,不知怎么傷的。
9、扣押清單及兇器照片證實劉保全捅王沖的彈簧刀已被公安機關扣留。
10、病歷及法醫(yī)鑒定證實王沖的損傷程度屬重傷。
11、鐵路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劉保全曾于1998年8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2、第一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單據(jù)及醫(yī)療證明書證實,王沖住院治療20天,花去醫(yī)療費16068.30元。出院時,醫(yī)囑休息一個月。
13、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傷殘評定結論證實,王沖評定為十級傷殘。
14、鑒定費及病歷復印費單據(jù)證實,王沖鑒定傷殘花去鑒定費200元及病歷復印費20元。
以上證據(jù)互相印證,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原判已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上訴人劉保全上訴提出:其捅王沖是正當防衛(wèi)。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原判認定被害人腹部10CM刀刺傷是上訴人所持刀具形成,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上訴人劉保全的行為至多屬防衛(wèi)過當。經查,被害人王沖的陳述證實用刀捅其腹部的是眼小的男的,其朋友馬韓坤的證言證實對方穿毛衣領的王少飛當時已跑掉了,剩下的兩人中有一人對王沖的腹部捅一刀,上訴人劉保全的供述證實其迎面向對方人中間捅了一刀,與其朋友王少飛證實事發(fā)當日聽上訴人劉保全講其拿刀戳了那孩一下的證言相印證,且在一審庭審時辯護人問上訴人劉保全“眼小的是誰”,上訴人劉保全回答就是其本人,其體貌特征與被害人的陳述吻合。另外,根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刀具照片及上訴人劉保全在公安機關對其所帶刀具形狀的供述看,上訴人劉保全使用的刀具是雙刃彈簧刀,上訴人劉保全與被害人王沖當時均處于運動狀態(tài),該刀具可以形成該傷口。綜上,被害人王沖重傷系上訴人劉保全持刀所致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上訴人劉保全提出: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上訴人劉保全的行為至多屬防衛(wèi)過當。經查,被害人等七人在迪吧門口向上訴人劉保全等三人挑釁在先,在起因上被害人一方確有過錯,但上訴人一方并未示弱,后發(fā)生毆斗,按照上訴人劉保全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認定,被害方無人攜帶刀具,而上訴人劉保全攜帶管制刀具出入公共場所,在斗毆開始后見對方人多勢眾邊退邊打、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是無路可退,或受傷的情況下,用隨身攜帶的刀具致人重傷,無法認定其具有防衛(wèi)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故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此意見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保全故意損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曾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上訴人劉保全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審判程序合法。民事賠償適當。上訴人劉保全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人員的出庭意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岳瑞文
審判員馮健
代理審判員駱傳平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張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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