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齊哈爾陽某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法定代表人:李長筑,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白楊,黑龍江廣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楊某,女。
原告齊齊哈爾陽某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楊某侵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原告齊齊哈爾陽某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齊齊哈爾陽某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計25.00元,由原告齊齊哈爾陽某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 辛 麟
審判員 陳 冶
審判員 陳志東
書記員: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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