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某
張某某
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武某某
劉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
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李薇
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王李學
原告齊某某,住承德市。
被告張某某,住邯鄲市永年縣,冀BF097K號轎車駕駛人。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豐某某新軍屯鎮(zhèn)胡莊村。
法定代表人趙國俊,職務經理。
被告武某某,住承德市。
被告劉某某,住承德市。
被告劉某承德市雙橋區(qū)大石廟鎮(zhèn)西營村5組25號。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豐某某端明路東側。
負責人馮艷,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地址承德市雙橋區(qū)東大街路北4號。
負責人米學貴,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薇。
被告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滄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東海路20號。
負責人李小詩,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李學。
原告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某某、劉某某、劉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軍獨任審判,于2016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齊某某,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國俊、劉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康福臣、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薇、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李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武某某、劉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齊某某訴稱,2016年6月11日,被告張某某駕駛冀XXX號小型驕車沿國道101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承德市雙橋區(qū)西營村路段,被告張某某駕車超越前方原告齊某某駕駛的冀H50725號轎車時駛入對向車道,與在對向車道內行駛的被告武某某駕駛的冀XXX號轎車相撞,兩車正面相撞后,原告齊某某駕駛的冀XXX號轎車前面又與被告武某某駕駛的冀XXX號轎車后部相撞,導致冀XXX號轎車后保險杠脫落,脫落的保險杠與在道路上行駛的被告劉某駕駛的冀XXX號二輪摩托車相撞。
事故造成冀H50725號轎車損壞,同時駕駛員與乘車人潘生民受傷。
后經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主要責任;武某某負次要責任;齊某某、潘生民、劉某、無責任。
經查,冀XXX轎車和冀XXX號二輪摩托車的保險公司都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要求各被告在各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齊某某拖車費750.00元;車輛損失75143.00元,合計75893.00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張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武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齊某某、被告劉某無責任。
2、車輛維修明細一份,用以證明車輛維修損失為75143.00元。
3、施救費票據兩張,用以證明原告支付施救費750.00元。
被告張某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辯稱,此次事故張昭川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武某某負次要責任,我公司不負責任,所以我公司拒絕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武某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劉某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劉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辯稱,冀XXX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300000.00元,我公司同意在原告有證據證明事實屬實,責任劃分合理合法,事故發(fā)生是本車的駕駛人員具備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車輛行駛資格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保險合同免責情形的情況下,在保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償,對因事故產生的訴訟費、鑒定費等相關間接損失,因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所以我公司拒絕賠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辯稱,武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但被保險人為于振嘉且武某某沒有出庭,無法核實其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也無法核實其駕駛證、行駛證是否合法有效,如上述證件合法,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償。
劉某駕駛的摩托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按照比例賠償,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于武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500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對于事故事實、責任比例認可,對于原告起訴的損失我公司在扣除三個車輛的交強險限額外,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車輛車主為劉某某,劉某某和武某某未出庭,無法核實其駕駛證行駛證是否真實有效,并且需核實有無免賠責任,對于產生的訴訟費、鑒定費與其他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庭審質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劉某對原告提交的1、2號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劉某對原告提交的3號證據雖有異議,但未以證據反駁,且該費用為原告實際繳納費用,故被告異議不成立,對原告提交的3號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查明以下事實:2016年6月11日7時30分許,被告張某某駕駛冀BF097K號小型驕車沿國道101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發(fā)生路段,被告張某某駕車超越前方原告齊某某駕駛的冀XXX號轎車時駛入對向車道與在對向車道內行駛的被告武某某駕駛的冀XXX號轎車相撞,兩車正面相撞后冀XXX號轎車前面又與冀XXX號轎車后部相撞,導致冀XXX號轎車后保險杠脫落,脫落的保險杠與在道路上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劉某駕駛的冀XXX號二輪摩托車相撞。
事故造成上述四車不同程度損壞、乘坐冀XXX號驕車的乘車人項楠、邵亞崢、武某某、冀XXX號轎車乘車人潘生民,以及被告劉某、張某某不同程度受傷。
經承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超速10%以下)、在對向來車有會車時超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被告武某某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超速25%)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
被告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 ?之規(guī)定,被告武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 ?之規(guī)定,被告張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武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齊某某、被告劉某、乘車人項楠、邵亞崢、潘生民無責任。
此次事故致原告齊某某駕駛的車輛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齊某某支付施救費750.00元,原告齊某某車輛損壞后維修支付維修費75143.00元。
被告張某某駕駛的冀XXX號驕車所有人為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張某某系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雇傭司機。
該冀XXX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300000.00元。
被告武某某駕駛的冀XXX號轎車所有人為被告劉某某,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500000.00元,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于振嘉。
被告劉某駕駛的冀XXX號二輪摩托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主張此次事故系被告張某某個人行為并非職務行為,但對此未提供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超速10%以下)、在對向來車有會車時超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被告武某某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超速25%)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一款(六)項,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齊某某修理費2000.00元;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齊某某修理費、施救費50325.10元[(75893.00元-4000.00元)×70%]。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齊某某修理費2000.00元。
三、被告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齊某某修理費、施救費21567.90元[(75893.00元-4000.00元)×3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6.00元,減半收取848.00元,保全費1020.00元,合計1868.00元,由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1308.00元,被告武某某承擔560.00元,退回原告84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超速10%以下)、在對向來車有會車時超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被告武某某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超速25%)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一款(六)項,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齊某某修理費2000.00元;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齊某某修理費、施救費50325.10元[(75893.00元-4000.00元)×70%]。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齊某某修理費2000.00元。
三、被告永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齊某某修理費、施救費21567.90元[(75893.00元-4000.00元)×3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6.00元,減半收取848.00元,保全費1020.00元,合計1868.00元,由被告唐山市豐某某新億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1308.00元,被告武某某承擔560.00元,退回原告848.00元。
審判長:付軍
書記員: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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