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某某。
被告白某某。
原告齊某某與被告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白某某因經(jīng)營駕校缺少資金,于2013年7月18日向原告齊某某借款人民幣550,000.00元,未約定利率及還款期限,被告并給原告出具借據(jù)一張。被告并用自有的坐落在克東縣克東鎮(zhèn)保安街鼎盛家園高層1號樓1單元1602室房屋提供抵押擔保,亦辦理他項權利證書(他權證號為TQ2013000856)。此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無錢為由未能給付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借款人民幣550,000.00元。
上述案情,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他權證以及原告的陳述在卷為憑。
上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認證,其真實、充分,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成立。
本院認為,原告齊某某與被告白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系雙方自愿訂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實,其約定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效力性的規(guī)定,該合同應認定為有效。被告白某某借款后,在原告催要借款時應及時償還借款,故被告白某某應承擔向原告給付借款的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齊某某借款人民幣550,000.00元。
案件受理費9,300.00元,保全費3,27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明海 審 判 員 劉飛飛 人民陪審員 尚德慶
書記員: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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