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合作區(qū)泰山彩磚廠。
經營者: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
住所地:黑河市愛輝區(qū)幸福鄉(xiāng)之路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建福,黑龍江明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黑河市合作區(qū)泰山彩磚廠與被告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彩磚款118,976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2016年7、8月在原告購買彩磚,總價款140,976元。后給付22,000元,尚欠118,976元,未給付。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主張的事實,但確定不了給付期限。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該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給付原告黑河市合作區(qū)泰山彩磚廠貨款118,9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0元(減半收?。┯杀桓尕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即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法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李保秀
書記員: 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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