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鶴崗市合發(f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鶴崗市興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金日權,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冷耀明,黑龍江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鶴崗市鶴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崗市興安區(qū)7委17組。
法定代表人:馬占旭,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玉,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蘿北縣匯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崗蘿北縣鳳翔鎮(zhèn)九委。
法定代表人:張成林,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龔春剛,系黑龍江鼎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漢族,系蘿北縣匯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原財務人員,現(xiàn)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龔春剛,系黑龍江鼎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鶴崗市合發(f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鶴崗市鶴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蘿北縣匯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張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鶴崗市合發(f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冷耀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鶴崗市鶴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韓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蘿北縣匯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被告張某委托代理人龔春剛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鶴崗市鶴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更名前為鶴崗市鶴翔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簽訂借款協(xié)議,該協(xié)議簽訂雙方為適格主體,且意思表示真實、亦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協(xié)議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了交付款項的義務,其中本案中所涉款項1000萬元,原告依被告鶴翔公司指示匯入了被告匯鑫公司工作人員張某賬戶內,但原告向被告鶴翔公司索要欠款時,被告鶴翔公司以未收到任何款項為由拒絕償還欠款,但通過本院調查,原告匯入被告張某賬戶內的1000萬元為鶴翔公司指定,代被告鶴翔公司償還其在本案被告匯鑫公司的債務,故原告履行了交付款項的義務,被告鶴翔公司拒不返還借款,屬于違約,應當承擔返還責任,故對于原告請求被告鶴翔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鶴翔公司承擔借款期間至借款付清為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以本金1000萬元按月利率2分(合年利率24%)計算,未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及雙方口頭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請求被告匯鑫公司、張某承擔共同返還借款的責任,本院認為匯鑫公司在庭審中提交的證據一、向鶴翔公司出具的收條及本院對證據的認定情況可以證實原告向被告匯鑫公司匯款為代鶴翔公司返還借款的事實,且本案債權債務關系為原告及被告鶴翔公司,匯鑫公司、張某收到該筆款項合理,不應當承擔返還借款的責任,故本院對于原告請求被告匯鑫公司、張某承擔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鶴崗市鶴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原企業(yè)名稱鶴崗市鶴翔煤化工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鶴崗市合發(f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有借款10,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鶴崗市合發(f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蘿北縣匯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被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1,800.00元,由被告鶴崗市鶴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吳憲波 審判員 李 瑤 審判員 張 芹
書記員: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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