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靜。
被告楊某。
被告黃某。
原告高靜與被告楊某、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黃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被告楊某向原告高靜借款30萬元,并于2014年10月30日為原告出具借據(jù)一份,承諾于2014年12月30日還清。
另查,兩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登記結婚,于2014年10月30日登記離婚。離婚時約定將龍鳳區(qū)澳龍小區(qū)某房屋歸黃某所有,一年內(nèi)被告楊某再支付黃某20萬元精神損失費?;樯佑牲S某撫養(yǎng),楊某每月給付生活費3000元,全部債務歸楊某償還。
本院認為,原告高靜借款給被告楊某,被告楊某應承擔返還借款的責任,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楊某返還借款30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此30萬元債務是否是共同債務,原告自述此款是陸續(xù)出借,除了在2014年10月30日當天借的3萬元外,其余27萬元借款均發(fā)生在2014年10月30日前,現(xiàn)原告此自認不損害被告黃某利益,對其所述2014年10月30日借款3萬元,本院予以采信,此款出借當日,兩被告已離婚,原告無法證明借款發(fā)生的時間在離婚之后,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款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屬楊某個人債務,應由楊某個人承擔,其余款項發(fā)生在婚姻關系期間,應視為共同債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連帶返還原告高靜借款27萬元;
二、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另行返還原告高靜借款3萬元;
三、駁回原告高靜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楊某、黃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公告送達費700元,由被告楊某、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文華 代理審判員 張 迪 代理審判員 林淑芳
書記員: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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