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
被告高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
法定代理人常某,系高某4之母。
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與被告常某、高某4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桂林、被告常某、被告高某4法定代理人常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訴稱,我們和被告是弟媳和姑侄女關系。2013年農歷十月十三,我父高寶山去世遺留上述房產,我們對父親都盡到了生養(yǎng)死葬義務,我們弟弟高硯軍因病于2017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九日去世,對我父親這處房產我弟應繼承四分之一份額,應由被告繼承,我們應繼承四分之三的份額,但被告企圖占為己有,拒不交出父親的房產手續(xù),請求貴院:一、依法判決原告繼承父親高寶山坐落在縣聯(lián)社四單元二樓西門一處房產的四分之三份額,二被告繼承四分之一份額;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常某、高某4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房子是我公公高寶山2004年賣掉王黑營老家的房子,在縣聯(lián)社家屬樓南樓四單元202室買了一套50平米小兩居二手房。我和高硯軍××××年結婚,××××年××月××日生育女兒高某4。2018年2月14日高硯軍因病去世,我不否認原告有繼承權,高某4還未成年,5年后高某4上完學,這房子再依法繼承。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三原告之父高寶山購買了坐落于雄縣聯(lián)社家屬樓南樓四單元202室房產一套,2013年農歷十月十三,高寶山去世。2018年2月14日高寶山之子高硯軍(被告常某之夫,被告高某4之父)因病去世。三原告要求繼承該房產四分之三的份額,被告對三原告的繼承權表示認可,但要求五年后被告高某4完成學業(yè),再由三原告繼承房屋。三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雄縣房權證雄州鎮(zhèn)字第××號房屋產權證、房屋買賣協(xié)議兩份、火化證、結婚證、出生證明及庭審筆錄等證實。
本院認為,2004年三原告之父高寶山購買了,2013年農歷十月十三,高寶山去世。2018年2月14日高寶山之子高硯軍(被告常某之夫,被告高某4之父)因病去世。三原告要求繼承高寶山該房產四分之三份額,被告常某對三原告的繼承權沒有異議,故三原告要求繼承該房產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高寶山之子高硯軍對該訴爭房產享有四分之一份額的繼承權,高硯軍于2018年2月14日去世,故對訴爭房產四分之一的份額應由被告常某、高某4代位繼承。被告常某要求三原告五年后等高某4完成學業(yè)再由三原告繼承該房產,于法無據(jù),且三原告亦不認可,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坐落于雄縣聯(lián)社家屬樓南樓四單元202室房產一套,由原告高某1、高某2、高某3繼承該房產四分之三份額,二被告繼承該房產四分之一份額。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常某、高某4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寶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鶴翔
書記員: 王靖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