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顧勝利
徐偉
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高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顧勝利,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第三人徐偉,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高某訴被告顧勝利房屋買賣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4)涿民初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顧勝利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5)保民四終字第1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申。第三人徐偉于2015年7月21日申請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rèn)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dāng)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高某與被告顧勝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天筑逸城2號樓1單元402室,被告顧勝利自愿用其子顧雷所欠原告高某借款折抵房款,且原告高某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原告高某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本院確認(rèn)原告高某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天筑逸城2號樓1單元402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原告高某所有。第三人徐偉與被告顧勝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天筑逸城1號樓2單元401室,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全部價款,且第三人徐偉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第三人徐偉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本院確認(rèn)第三人徐偉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天筑逸城1號樓2單元401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第三人徐偉所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高某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天筑逸城2號樓1單元402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原告高某所有。
二、第三人徐偉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天筑逸城1號樓2單元401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第三人徐偉所有。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顧勝利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五份,同時按照法律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rèn)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dāng)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高某與被告顧勝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天筑逸城2號樓1單元402室,被告顧勝利自愿用其子顧雷所欠原告高某借款折抵房款,且原告高某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原告高某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本院確認(rèn)原告高某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天筑逸城2號樓1單元402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原告高某所有。第三人徐偉與被告顧勝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天筑逸城1號樓2單元401室,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全部價款,且第三人徐偉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第三人徐偉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本院確認(rèn)第三人徐偉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天筑逸城1號樓2單元401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第三人徐偉所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高某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天筑逸城2號樓1單元402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原告高某所有。
二、第三人徐偉與被告顧勝利簽訂的天筑逸城1號樓2單元401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第三人徐偉所有。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顧勝利負(fù)擔(dān)。
審判長:馬長軍
審判員:朱慧姝
審判員:趙帥
書記員:趙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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