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牡丹江市木工機械廠退休職工,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被告:黑龍江華海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北平街108號。
法定代表人:李國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亮,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福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華海機械有限公司職員,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
原告馬某興與被告黑龍江華海機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馬某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興自愿撤回起訴,是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馬某興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馬某興負擔(dān)。
審判員 丁耀軍
書記員:陳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