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唐某市路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郗紅雷,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某分所律師。
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北新西道30號逸景陽光商住樓一層西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336328587R。
負責人:王來臣,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洋,北京市京師(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勃利縣。
被告趙某某、陳某的委托代理人:焦雙亮,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與被告趙某某、陳某、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馬某的委托代理人郗紅雷,被告趙某某、陳某的委托代理人焦雙亮,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22時,陳某報案稱駕駛車牌號為冀B×××××小型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開平區(qū)佳園東道橋東10米向左拐彎時,與聶昊駕駛的車牌號為冀C×××××小型車輛由東向西行駛時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聶昊無責任。聶昊駕駛的冀C×××××小型車輛為原告馬某所有。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花費施救費500元。2016年3月13日,經(jīng)聶昊委托,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C×××××小型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評估,確認車輛損失為260137元。2016年7月28日,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對冀C×××××小型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院委托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指定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公估,公估結論為車輛損失220818元。經(jīng)查,被告陳某駕駛的冀B×××××小型車輛所有人為趙某某,趙某某為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F(xiàn)原告來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損260137元、公估費7804元、施救費500元,合計268441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價格評估結論書、施救費發(fā)票、保單2份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人的損失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本案中,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聶昊無責任。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作出的認定,可以作為處理本事故的依據(jù)。對于原告馬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被告陳某應予以賠償。陳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承擔。原告的車輛損失經(jīng)重新評估為220818元,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馬某單方委托的車輛評估結論不予認可,對花費的公估費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的施救費,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必要、合理的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馬某車輛損失220818元、施救費500元,合計221318元。
二、駁回原告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及要求被告陳某、趙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27元,減半收取2663.5元,由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周 平
書記員: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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