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葛繼武,黑龍江桃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未出庭)。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葛繼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尹某某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按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基于上述事實的分析及庭審事實的認定,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意思表示真實,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履行償還原告借款的義務。被告于2015年8月末共償還原告80000.00元,扣除借期內利息25000.00元和逾期利息22500.00元(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剩余32500.00元應屬于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借款本金217500.00元,利息58725.00元(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尹某某給付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217500.00元及利息58725.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5443.00元及保全費1820.00元,由被告尹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
審 判 長 孫曉東 代理審判員 孟 暉 代理審判員 龍萬艷
書記員:白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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