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顧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九龍(特別授權),湖北惠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同升,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顧某某與被告荊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下稱荊門一醫(yī))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于同月10日申請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鑒定,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九龍、被告荊門一醫(yī)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同升到庭參加訴訟。經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顧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醫(yī)療損害造成的七級傷殘賠償金219837.07元(誤工費:180天×32677元/年÷365天=16110元;護理費:60天×32677元/年÷365天=5370元;殘疾賠償金:29386元/年×20年=587720元,綜合考慮29386元/年×20年×56%=329123.2元;交通費:二人兩次往返荊門治療復查35元/人次×2人×6次×2=840元,三人兩次往返武漢828元;住宿費642元;餐飲費542元;鑒定費8000元;鑒定檢查費用1111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合計392533.2元,根據(jù)鑒定意見392566.2元×56%=219837.0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7日,原告因患中耳炎由荊門市五三醫(yī)院轉至被告的耳鼻喉科住院治療。同月13日上午進行手術治療。手術結束后,主治醫(yī)生李東告知手術非常成功,但第二天原告的嘴、眼、鼻朝右邊歪斜,右面部麻木無感覺,右眼不能閉合,睡覺時右眼也不能閉合,吃飯、喝水漏灑,嚴重影響生活。四天后,抽取耳內藥棉時,導致原告嚴重眩暈,情況進一步惡化。吐詞不清,走路心慌,步態(tài)不穩(wěn)。醫(yī)生僅解釋為抽藥棉時的操作不當。經與院方協(xié)商,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由被告方報銷,但賠償一直未能談妥。因家庭原因,原告要求出院,定期到被告處復查出院幾個月后,經被告的治療仍無好轉。右眼視力幾乎為零。嘴、眼歪斜,無法正常睡眠和飲食,這導致原告失眠、精神紊亂,脾氣暴躁且伴右腦疼痛,生活質量一落千丈。
本院認為,原告因患疾病到被告處進行治療,被告應為其提供規(guī)范的醫(yī)療服務。經武漢大學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荊門一醫(yī)對顧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失,其過失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建議醫(yī)療過失對顧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共同責任。故被告因過錯造成原告的損害,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本案的爭議焦點,即原告經濟損失的標準和范圍如何確定。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鑒定檢查費用、鑒定費、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均據(jù)實予以認定。需要說明的是,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要求的賠償指數(shù)為56%,經審查,司法鑒定意見中,其評定有傷殘六級及傷殘八級兩個傷殘等級,與六級傷殘相對應的賠償指數(shù)為50%,另有八級傷殘本院酌定補充賠償指數(shù)為4%,故本院對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指數(shù)應認定54%為宜。武漢大學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建議修養(yǎng)誤工期6個月、護理期2個月。故誤工費:180天×32677元/年÷365天=16110元;護理費:60天×32677元/年÷365天=5370元。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jù)被告的過錯參與度與本地的經濟發(fā)展狀況,酌定為20000元。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荊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顧某某經濟損失195405.9元。
二、駁回原告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46元,由被告荊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負擔5335元,原告顧某某負擔4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門?;壑校瑧裘汉笔∏G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7040104000898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如自覺履行的,標的款項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帳號:xxxx6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金蝦支行。
審 判 長 蔣國森 人民陪審員 陳 靜 人民陪審員 張欽月
書記員:劉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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