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住內(nèi)蒙古呼倫貝爾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麗萍,內(nèi)蒙古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河市電視臺職工,現(xiàn)住黑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福才,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顧某某與被告秦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麗萍、被告秦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又于2017年11月21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麗萍、被告秦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福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機動車駕駛證款63,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聲稱能為原告等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原告在2014年4月至9月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給被告共計匯款人民幣63,500元,詳見匯款憑證。被告當時承諾在三個月內(nèi)就能拿到駕駛證,可至今也沒有為原告成功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原告只好訴至法院。綜上所述,被告收取機動車駕駛證款后沒有為原告辦理駕駛證,理應返還該款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2014年被告通過朋友邢玉東和原告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被告代原告辦理13個人的駕駛證,13個人辦證的錢都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多次打給被告的,具體金額被告記不清了。此筆款項被告已經(jīng)退還了一部分,分多次退回了大概6、7個人的,剩下的是原告和被告的叔叔直接溝通的,這筆錢應當由被告的叔叔秦繼偉來退還給原告。被告曾說過將錢退還給原告,原告不同意退錢,堅持要辦理駕駛證,所以剩下的錢就沒退。被告認為:1.雙方之間不具有委托關系。原告通過朋友找被告幫忙聯(lián)系能夠為其順利辦理駕駛證的人員,被告基于幫助行為為原告牽線結(jié)識了被告的叔叔秦繼偉。秦繼偉也幫助原告聯(lián)系了駕校,并已經(jīng)參加科目一的考試。因此,就本案而言,被告只是無償?shù)慕榻B人,并非與原告之間產(chǎn)生了委托關系。2.原告在通過被告幫助聯(lián)系辦理駕駛證的事宜上存在嚴重的過錯。根據(jù)原告第一次開庭的陳述,其辦理駕駛證愿意多花錢是為了尋求關系、順利拿到駕駛證,在這一點上原告主觀及心理上就有投機取巧的目的,無非是利用其它地方對駕駛證考試管理的松懈達到自己的目的。這也恰恰說明原告當初選擇這樣的方式辦證,就應承擔可能發(fā)生不利后果的風險,明知以該種方式辦證會出現(xiàn)差錯,而自愿并渴望以這種方式辦證,意味著其愿意承擔風險,其自身具有嚴重的過錯。3.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辦證費用是錯誤的,其應向秦繼偉和駕校主張返還辦證費用的權利。本案應當查明未辦理駕駛證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為駕??荚噰栏駥е略娲k的考證人員無法通過考試,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辦證費用的行為顯然是荒唐的。同時,原告已經(jīng)明確考試人員參加了科目一考試,這一點能夠說明,無論是被告還是秦繼偉都已經(jīng)善意的幫助其聯(lián)系了駕校,并向駕校繳納了考試費,既然駕校收取了考試費,原告代辦的考證人員就應當向駕校主張權利,原告拒絕向駕校主張權利而向幫助他的被告主張返還辦證費用,這是沒有事實根據(jù)的。綜上所述,為查清本案事實,必須依法將駕校及秦繼偉追加到本案中說明情況,同時要查明原告聲稱的不能辦證是駕校停業(yè)還是考試人員沒有通過考試導致其未能取得駕駛證,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間,原告顧某某分四次將7人辦理駕駛證的費用63,500元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匯至被告秦某某名下,每個人的辦證費用因辦理駕駛證的類型不同而數(shù)額不等(約為7,000元至15,000元),原告認可個別人參加了科目一的考試,但被告未能為其聯(lián)系辦理駕駛證的后續(xù)事宜,亦未提供交納辦理駕駛證費用的票據(jù)。被告主張其只是無償?shù)慕榻B人,并未與原告形成委托關系,原告應向秦繼偉及駕校主張返還辦理駕駛證費用的權利,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
本院認為,原告顧某某與被告秦某某形成的委托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已將辦理駕駛證所需的費用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匯至被告名下,被告亦應為原告聯(lián)系辦理駕駛證的相關事宜,即便個別人科目一的考試未能通過,被告應繼續(xù)為其聯(lián)系后續(xù)補考等事宜,現(xiàn)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合同義務,亦未提供交納辦理駕駛證費用的票據(jù),故其應將收取的代辦駕駛證的費用予以返還。被告辯解被告只是無償?shù)慕榻B人,并未與原告形成委托關系,原告應向秦繼偉及駕校主張返還辦理駕駛證費用的權利,因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某某返還原告顧某某63,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
案件受理費1,388元,減半收取計694元,由被告秦某某承擔,與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宏波
書記員: 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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