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
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
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楊立新(北京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
原告韓某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負責人劉潔,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二中,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立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履行保險賠償義務,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車輛修理費損失雖然提出異議,但沒有證據(jù)證明車輛存在不合理維修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韓某某各項損失8667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7元,由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履行保險賠償義務,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車輛修理費損失雖然提出異議,但沒有證據(jù)證明車輛存在不合理維修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韓某某各項損失8667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7元,由被告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海虹
審判員:高軍
審判員:趙興
書記員: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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