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系齊齊哈爾市南馬路水產全福海鮮商店個體業(yè)戶。住齊齊哈爾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革,黑龍江陳文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
被告:王某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
原告韓某某與被告韓某、被告王某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韓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革、被告韓笑到庭訴訟,被告王某作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99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韓笑系母女關系,二被告2014年3月26日結婚,婚后購買齊市萬達廣場7號樓20層2單元2號住宅樓,該樓價值1,014,799.00元,二被告在2014年4月30日向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yè)銀行)貸款980,000.00元(見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270141404290012號借款合同),該筆貸款二被告每月需向農村信用社償還貸款利息八千多元,二被告與原告商量借款償還在信用社的貸款。為減輕二被告的生活壓力,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在信用社貸款99萬元借給被告,后原告又將自己的住宅賣掉51萬元,又向自己弟媳何偉借款48萬元,于2015年12月21日償還了二被告信用社的貸款99萬元。原告為二被告還款后,被告韓笑給原告出具了一張99萬元的借據。原告為二被告還上貸款后,自己經濟也十分緊張,在外面一直租房子住,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99萬元。
本院認為,二被告婚后因購買住房向銀行貸款,系婚姻存續(xù)期間借款,對該欠款雙方共同負有清償責任。被告韓笑向原告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意思表示真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借款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雖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向法院主張權利,原告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王某作拒不到庭,但仍應承擔欠款清償義務。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笑、王某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韓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99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00.00元、公告費60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玉杰 人民陪審員 周 晶 人民陪審員 張銳玲
書記員: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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