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唐山市開平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貝貝,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區(qū)西山道1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馮曉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愛奉,該公司職員。
原告霍某與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雷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霍某的委托代理人陳貝貝,被告中華聯(lián)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愛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鄭保祥為冀BXXXXX號重型自卸車的登記所有人,原告霍某為投保人,原告霍某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公司為該車投保了306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及50000元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期間為2015年11月7日零時至2016年11月6日24時止。2016年3月11日,司機鄭宏艷駕駛的冀BXXXXX號重型貨車行駛至遷曹線觀光路路口(約130公里)處,與同向行駛的冀BXXXXX/冀B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造成鄭宏艷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7日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宏艷負事故主要責任,朱立軍負事故次要責任。2016年4月11日鄭保祥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向曹妃甸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朱立軍、唐山立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合計237909元,扣除交強險2000元為235909元的30%為72772.7元。曹妃甸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于2016年5月5日由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智信達保險公估河北有限公司對冀BXXXXX號車評估,2016年6月24日,智信達保險公估河北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冀BXXXXX號重型自卸車公估損失為216860元,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以(2016)冀0209民初12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鄭保祥2000元。二、被告唐山立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鄭保祥損失的20%為44219.44元。三、駁回原告鄭保祥的其他訴訟請求。此判決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本案中鄭保祥授權霍某享有因本次事故給冀BW9371重型自卸造成一切損失的賠償請求權。現(xiàn)原告霍某來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16860元,施救費3700元,公估費17349元,合計237909元的80%188727.2元,車上人員責任險50000元,共計238727.2元。
上述事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鄭宏艷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冀BXXXXX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商業(yè)險保單,公估報告1份、(2016)冀0209民初1227號民事判決書1份、生效證明1份,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合法有效。原、被告應當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本案中,原告霍某已經(jīng)交付保費,被告中華聯(lián)合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原告霍某的車損及其他的損失。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應按照智信達保險公估河北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車損為216860元,原告訴請的公估費、施救費,經(jīng)生效的判決確定數(shù)額,本院支持公估費4337.2元、施救費1900元,以上損失合計223097.2元的80%為178477.76元。原告主張的車上人員責任險50000元,沒有相關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支持。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20日內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霍某車輛損失216860元、施救費1900元,公估費4337.2元,合計223097.2元的80%為178477.76元。
三、駁回原告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0元,減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霍某擔負616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擔負18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雷 飛
書記員: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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