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田立平
陳某某
馬志軍(河北一公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縣。
委托代理人田立平,唐縣12348法律咨詢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縣。
委托代理人馬志軍,河北一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立平、被告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馬志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借貸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21萬元。庭審中被告證人范占術陳述其曾代楊彭亮償還原告現(xiàn)金6000元,與本案無關,對此本院依法不予認可;被告證人楊彭亮陳述曾見被告分幾次給付過原告40000元、10000元、22500元,自己推測是原告從被告處借款,且原告予以否認,對此本院依法不予認可;被告證人王江濤陳述于2013年春節(jié)前給付原告10000元的事實,原告承認,但稱這筆款是償還的王江濤以前欠原告的款,該款與本案無關,對該事實被告無其他證據(jù)佐證與償還的13萬元有關,本院依法對該事實不予認可;被告證人陳士輝(被告叔伯弟弟)、陳亞輝(被告親戚)、邸會軍(被告姐夫)與被告有利害關系、且陳述事實與本案無關,本院對以上三人證詞不予認可;并且本案被告償還原告借款卻不收回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故本院對被告辯稱曾償還原告13萬元借款的答辯意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九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21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借貸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21萬元。庭審中被告證人范占術陳述其曾代楊彭亮償還原告現(xiàn)金6000元,與本案無關,對此本院依法不予認可;被告證人楊彭亮陳述曾見被告分幾次給付過原告40000元、10000元、22500元,自己推測是原告從被告處借款,且原告予以否認,對此本院依法不予認可;被告證人王江濤陳述于2013年春節(jié)前給付原告10000元的事實,原告承認,但稱這筆款是償還的王江濤以前欠原告的款,該款與本案無關,對該事實被告無其他證據(jù)佐證與償還的13萬元有關,本院依法對該事實不予認可;被告證人陳士輝(被告叔伯弟弟)、陳亞輝(被告親戚)、邸會軍(被告姐夫)與被告有利害關系、且陳述事實與本案無關,本院對以上三人證詞不予認可;并且本案被告償還原告借款卻不收回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故本院對被告辯稱曾償還原告13萬元借款的答辯意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九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21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于月來
審判員:張文良
審判員:史二彪
書記員:張翼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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