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楊,女,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波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被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張某某于1999年12月8日向陳某某借款5500.00元,約定2分利,張某某出具借條。借條中沒有約定還款時間。2016年1月22日陳某某到法院起訴,請求張某某給付借款5500.00元、利息21120.00元。張某某稱已經(jīng)將借款及利息于2002年給付,但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稱陳某某之前從未向其要求過還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庭審時雙方互相認可的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借款事實雖已過十七年,但該借條沒有注明還款期限,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的借款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張某某承認陳某某從未向其要過錢,即視為陳某某未主張過權(quán)利,到法院起訴即為開始主張權(quán)利,訴訟時效起算開始。因此陳某某要求張某某給付借款及利息未超過訴訟時效。張某某提出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張某某提出該款已于2002年給付完畢,因未提供證據(jù)不予采信。陳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欠原告陳某某借款5500.00元,利息21120.00元(利息截至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9日至實際履行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繼續(xù)計息),合計26620.00元,在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5.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被告張某某負擔232.50元,退還原告陳某某23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興安
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 波
書記員:李詩雨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quán)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quán)利的人是債權(quán)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處理過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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