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
耿艷斌(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
范雪怡(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曹清亮
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石家莊市無極縣。
委托代理人耿艷斌,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范雪怡,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代表人丁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清亮,男,該公司職員,住該公司宿舍。
原告陳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石家莊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陳某于2013年6月19日訴至本院,同日本院決定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23日、2014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耿艷斌、被告人保石家莊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清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以石家莊市宏達掛車銷售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為冀AXU669號豐田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覆蓋以上險種,被告同意承保并簽發(fā)保險單,雙方即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原告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被告亦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原告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費及道路施救費等損失,被告應依約進行賠付。被保險人石家莊市宏達掛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實其在發(fā)生事故時,對保險標的冀AXU669號豐田轎車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原告陳某是實際車主,享有并使用車輛,故原告陳某享有冀AXU669車輛的保險利益,原告主體適格。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藁城大隊出具的證明,雖未對原告陳某賠償冀O1025(警)的車損數(shù)額進行表述,但能夠證明關(guān)于該車輛損失,原告已全部賠償,故被告應按照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的車損數(shù)額賠付原告陳某。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冀AXU669、冀AXT603的施救費,有石家莊盛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及藁城市高速公路路通救援中心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且該施救費屬于原告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并無異議,其主張費用過高,但未提供相反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且針對不同事故車輛分別計算施救費用并無不妥。關(guān)于原告訴前委托公估產(chǎn)生的公估費,因被告對公估結(jié)果提出異議,且該公估系原告單方委托,故該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本院重新委托公估產(chǎn)生的公估費5270元,應由被告負擔。拆驗費是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訴前拆檢后,本院委托進行公估時即不再產(chǎn)生該費用,因此,該筆費用被告亦應賠付原告。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陳某支付保險金88214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88元,原告陳某負擔48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2007元。公估費527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以石家莊市宏達掛車銷售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為冀AXU669號豐田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覆蓋以上險種,被告同意承保并簽發(fā)保險單,雙方即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原告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被告亦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原告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費及道路施救費等損失,被告應依約進行賠付。被保險人石家莊市宏達掛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實其在發(fā)生事故時,對保險標的冀AXU669號豐田轎車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原告陳某是實際車主,享有并使用車輛,故原告陳某享有冀AXU669車輛的保險利益,原告主體適格。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藁城大隊出具的證明,雖未對原告陳某賠償冀O1025(警)的車損數(shù)額進行表述,但能夠證明關(guān)于該車輛損失,原告已全部賠償,故被告應按照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的車損數(shù)額賠付原告陳某。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冀AXU669、冀AXT603的施救費,有石家莊盛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及藁城市高速公路路通救援中心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且該施救費屬于原告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并無異議,其主張費用過高,但未提供相反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且針對不同事故車輛分別計算施救費用并無不妥。關(guān)于原告訴前委托公估產(chǎn)生的公估費,因被告對公估結(jié)果提出異議,且該公估系原告單方委托,故該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本院重新委托公估產(chǎn)生的公估費5270元,應由被告負擔。拆驗費是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訴前拆檢后,本院委托進行公估時即不再產(chǎn)生該費用,因此,該筆費用被告亦應賠付原告。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陳某支付保險金88214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88元,原告陳某負擔48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2007元。公估費527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豪
審判員:劉恰
審判員:馬冰
書記員: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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