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軍
劉靜(河北承德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弘維法律服務所)
陳嘉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
李文才
陳士義
周云(天津易盈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原告陳海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承德市雙灤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靜,承德市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弘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陳嘉俊(曾用名陳喜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灤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
負責人陳瑞軒,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才,該公司職員。
被告陳士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承德市雙灤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承德市興隆縣。
原告陳海軍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陳士義、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陳海軍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海軍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靜、陳嘉俊、被告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才、被告陳士義及委托代理人周云到庭參加訴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案件事實
2012年9月27日5時30分許,被告陳士義駕駛冀HB6045號低速普通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承德市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中心大街御祥園超市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在道路中間原告陳海軍所推三輪車尾部相撞,造成陳海軍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陳海軍受傷后先后到承德市中心醫(y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承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承德市公交認字(2012)第09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士義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海軍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陳海軍、被告陳士義對承德市公交認字(2012)第09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有異議并提出復議,承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承公交復字(2012)第0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決定維持承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承德市公交認字(2012)第09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冀HB6045號低速普通貨車系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為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在原告陳海軍住院治療期間,被告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先行支付了醫(yī)療費10000.00元,被告陳士義墊付醫(yī)療費20390.00元。原告陳海軍曾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原告陳海軍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雙灤民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陳海軍撤回起訴。
二、原告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
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原、被告雙方對殘疾賠償金無異議,其他各項均有異議。
損失項目原告主張金額、依據及爭議事項1、醫(yī)療費(150920.81元)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51190.18元,被告陳士義認為原告在北京就醫(yī)的相關費用存在擴大損失,不予認可;認為用藥清單中記載的甲肝、乙肝、金嗓子、物品損失等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原告陳海軍在承德市中心醫(yī)院治療期間聘請了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的專家會診,后又入住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且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陳海軍的治療屬擴大損失,故對于原告在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治療支出的費用予以支持;被告陳士義未提供證據證明用藥清單中記載的甲肝、乙肝、金嗓子、物品損失與本案無關,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在原告提交醫(yī)療費單據中,有北京市朝陽區(qū)第二醫(yī)院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的門診收費收據1張(金額為269.37元),個人名稱為陳海燕,非原告陳海軍,應予以扣除。故本院認可醫(yī)療費數額為150920.8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7750元)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5500.00元(155天×100.00元/天),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參照相關標準認定每天50元,計155天,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750.00元。3、營養(yǎng)費
(3100元)原告主張7900.00元,但被告陳士義認為原告每次住院后再計算兩個月的營養(yǎng)費與事實不符,有重復計算的情況。根據原告的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給原告出具的醫(yī)囑,本院認定營養(yǎng)費3100.00(住院155天,每天20.00元)4、殘疾賠償金(103868元)103868.00元(22580.00元×20年×23%)5、誤工費(31435.88元)原告主張37049.43元。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原告陳海軍與承德康達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務關系,承德康達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一直給原告發(fā)放勞動報酬,故此期間沒有誤工損失,對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間的誤工損失予以認可,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參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對于原告主張的日工資人民幣59.09元予以認可,故認定誤工費為31435.88元(532天×59.09元/天)。6、護理費
書記員范亞坤
審判長:王世偉
審判員:趙敬新
審判員:張婧
書記員:范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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