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個體。
被告大慶市建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地址:大慶市薩爾圖區(qū)緯二路36號
法定代表人:閆振剛職務:校長
委托代理人潘永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大慶市建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黨辦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緒良,系黑龍江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大慶市建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宋玉慶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劉冰主審本案,與人民陪審員李明書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慶市建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勝、被告大慶市建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委托代理人潘永昌、王緒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2009年11月25日簽訂的《拆遷協(xié)議》合法、有效。原告符合經(jīng)濟適用房安置條件,被告應當為原告提供安置用房,被告2014年7.8月份才為原告在利民苑提供安置用房,致使原告自行安排住處,實際產生了臨時安置費用,故被告應當給付原告臨時安置補助費。關于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拆遷時利民苑經(jīng)濟適用房為現(xiàn)房,所以被告在《建設中專老校址平房區(qū)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對臨時安置補助費沒有做制度設計,本院參照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按照原告原房屋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標準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即每月1220元(122平方米*10元)。關于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期間,本院認為《拆遷協(xié)議》約定原告搬遷期限為2009年11月25日至2009年11月30日,此外被告2014年7、8月份為原告提供安置用房,故臨時安置補助費計算期間應當為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共56個月)。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拆遷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不按時提供安置用房,致使回遷有困難,自超過之日每月加倍發(fā)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于《拆遷協(xié)議》對被告提供安置用房的期限沒有約定,本院參照《大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安置房屋為多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利民苑經(jīng)濟適用房為七層以下樓房,故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超過18個月后,被告應當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綜上,被告應當支付原告臨時安置補助費114680元(1220元*18個月+1220*(56個月-18個月)*2],由于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已經(jīng)支付原告300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臨時安置補助費84680元(114680元-30000元)。關于被告辯稱的拆遷行為系行政行為,被告僅僅是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者,本案被告不僅是建設中專,還應包括建設局、房產局等行政部門的主張,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僅能證實拆遷行為的行政審批過程,《拆遷協(xié)議》是被告與原告簽訂,拆遷資金也是從被告取得的置換資金中支付,建設中專老校址平房區(qū)拆遷的拆遷人是被告,大慶市建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具有被告的主體資格,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回遷房預收房款250000元2年的利息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沒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而且被告不予認可,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慶市建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給付原告陳某某臨時安置補助費84680元。此款自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郵寄費44元,原告承擔1917元,被告承擔24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審 判 長?。核斡駪c 代理審判員?。?劉 冰 人民陪審員 :李明書
書記員:: 周 爽 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搬遷補助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胤课葑赓U市場平均價格制定。 第二十二條因拆遷人責任延長臨時安置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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