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武漢市青山區(qū)城市委員會清掃二隊職工。
委托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中舜,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方根,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熊大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某區(qū)建設鄉(xiāng)杜家井特一號。
法定代表人劉先代,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熊大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住所地武昌區(qū)武珞路671號。
負責人彭保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志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一般代理)。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方根、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頻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希,被告方根的委托代理人熊大軍,被告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大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志榮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23時38分,被告方根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在建二路冶勤招待所門前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住院17天。治療費共計36,929.92元,均由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支付。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qū)交通大隊對該事故認定為方根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無責任。武漢愛民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武愛法(2014)臨鑒字第0611號傷殘程度鑒定意見書認定,陳某某的傷殘等級為10級,后期治療費12,000元,休息時間為傷后150日,護理時間為傷后75日。陳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醫(yī)療費36,929.92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元(15元/天×17天)、營養(yǎng)費255元(15元/天×17天)、殘疾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誤工費5,493元(1,600元/月÷30天×103天)、護理費5,344元(26,008元/年÷365天×75)、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以上共計107,288.92元。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支付治療費共計36,929.92元,及現(xiàn)金600元。
另查明:鄂A×××××號小型轎車車主為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為鄂A×××××號小型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期限及2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有不計免賠險)期限均為2013年8月27日0時至2014年8月26日24時。
本院認為:關于雙方當事人責任問題。被告方根駕駛機動車行駛時觀察不夠、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行車,是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雙方當事人對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并無異議,因此方根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賠償陳某某全部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作為車主,未能盡到安全提醒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陳某某經(jīng)濟損失的問題。原告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中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數(shù)額過高,本院予以調整。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1,000元。原告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因無醫(yī)生的診斷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各方當事人賠償責任如下: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內承擔的費用為67,849元(醫(yī)療限額10,000元+護理費5,344元+誤工費5,493元+交通費200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承擔39,439.92元(醫(yī)療費36,929.92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元+營養(yǎng)費255元-醫(yī)療限額10,000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賠付陳某某69,699元,返還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37,529.92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賠償原告陳某某此事故經(jīng)濟損失66,84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賠償原告陳某某此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洪某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賠償原告陳某某此事故經(jīng)濟損失1,850元,返還被告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37,529.92元;
四、駁回原告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5元,法醫(yī)鑒定費1,000元,以上共計1,295元,由被告方根、武漢市建設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59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袁 頻
書記員:孫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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