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某某,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委托代理人趙建旗,河北山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魯某某,住承德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閆某某與被告魯某某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閆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魯某某的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閆某某撤回對被告魯某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400.00元,由原告閆某某負擔(dān)。
審判長 鄧立靖 審判員 崔海生 審判員 馬 佳
書記員:王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