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某甲
祖廣璽(河北涿州晨曦法律服務所)
門某乙
任焱輝(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原告門某甲,男,漢族,1963年10月17日生,戶籍地:河北省涿州市?,F(xiàn)羈押于張家口沙嶺子監(jiān)獄。
委托代理人祖廣璽,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門某乙,男,漢族,1970年3月23日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焱輝,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門某甲訴被告門某乙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萬一鳴
審判員:李明明
審判員:辛龍影
書記員:李航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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