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
袁觀主(湖北名卓律師事務所)
焦某
朱某
程某
解除保全申請人: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觀主,湖北名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解除保全申請人: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解除保全申請人: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解除保全申請人: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金某與被告焦某、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鄂1224民初698號民事裁定書。
裁定內容為:一、對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位于X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予以凍結,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二、對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車牌號為X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予以凍結,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三、對擔保人程某所有的位于X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予以凍結,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解除保全申請人金某、焦某、朱某、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就該案件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位于X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的凍結;
二、解除對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車牌號為X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的凍結;
三、解除對擔保人程某所有的位于X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的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就該案件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位于X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的凍結;
二、解除對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車牌號為X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的凍結;
三、解除對擔保人程某所有的位于X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xù)的凍結。
審判長:程昌
審判員:成崇喜
審判員:阮翀
書記員:成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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