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國新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滔,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麻城市女人街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新建街鼓樓文化大樓西區(qū)1幢。
法定代表人:盧位來,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杰,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金國新與被告麻城市女人街貿(mào)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金國新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金國新自愿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金國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金國新負擔。
審 判 員 梁勝陽
書記員:劉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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