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魏潔(河北久興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肖某某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潔,河北久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灤區(qū)。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22000.00元;2、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28000.00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22000.00元,約定兩個月后歸還,如不還,每月多付違約金2000.00元。
但被告至今未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原告郭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準確的送達地址,本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李某某送達地址,法院無法向被告李某某送達應訴手續(xù),屬于被告不明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第(二)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00元,退還原告郭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原告郭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準確的送達地址,本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李某某送達地址,法院無法向被告李某某送達應訴手續(xù),屬于被告不明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第(二)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00元,退還原告郭某某。
審判長:李國輝
書記員:劉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