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立鳳,黑龍江金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負責人張廣輝,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輝。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崔立鳳、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張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9時25分,被告王某某駕駛車牌號黑MP1463貨車沿大慶市龍鳳區(qū)龍鳳鎮(zhèn)新興村新興大街由西向東倒車時與原告郭某某在道路右側邊緣由東向西行走時相撞,原告受傷后,于大慶市第五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大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臥里屯分局慶臥認字【2016】第20002號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郭某某無責任;原告通過大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臥里屯分局委托司法鑒定,眾維司鑒[2016]臨鑒字第96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的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60日;被告王某某為原告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9657.34元。
本院認為,關于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結合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醫(yī)療費花費總額為9657.34元,此款已由被告王某某全額支付;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本案原告住院期間為13日,計算為100元/天X13日,原告伙食補助費損失為1300元;關于營養(yǎng)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根據(jù)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的營養(yǎng)期評定為60日,每日酌定支持100元,原告的營養(yǎng)費支持數(shù)額為6000元;
關于護理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原告未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提供證據(jù)證明,參照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52333元計算為143.38元/日,根據(jù)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的護理期評定為60日,應認定為住院期間護理13日、出院后護理期47日,原告主張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的住院期間護理費計算為:3727.88元(143.38元X13天X2)、原告出院后的護理費計算為:6738.86元(143.38元X47天),護理費總計10466.74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
關于精神撫慰金,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13日后出院,未進行傷殘鑒定,屬于本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關于鑒定費,本案中,原告郭某某通過大慶市公安局臥里屯分局自行委托鑒定,鑒定意見被本院采信,鑒定費1800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另原告因復印病案產(chǎn)生的復印費27元被告王某某亦應承擔。
綜上,依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經(jīng)審查其提交的相關證據(jù),確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造成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花費9657.34元(其中被告王某某已經(jīng)全額支付)元、護理費10466.74元、伙食補助費損失為1300元,營養(yǎng)費6000。上述費用總計27424.08元。
關于被告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護理費10466.74元,由于被告王某某為原告支付了全部住院費用9657.34元,且原告郭某某與被告保險公司均同意將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yǎng)費6000元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郭某某,2700元醫(yī)療費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給被告王某某。原告郭某某與被告保險公司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王某某的責任承擔。本案大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臥里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被告王某某應承擔該起事故100%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郭某某17766.74元、給付被告王某某2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鑒定費用1800元、病案復印費27元均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海珍 代理審判員 楊旭昕 人民陪審員 魏成彥
書記員:宋偲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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