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于海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郭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17日,被告王某某因生活需要在原告郭某某處借款1萬元。并于當日出具欠據一份(欠據中只載明欠壹萬元,王某某,2010年9月17日)。后經催要,王某某未給付。故郭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立即給付借款1萬元。王某某承認郭某某提供的欠據系其本人書寫的事實。但稱,該欠據系王某某與其他人之間的經濟往來票據。其根本不認識郭某某,亦無經濟往來。故不應給付原告錢款。但未能提供王某某與其他人之間因經濟往來而出具本案爭議欠據的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在審理中提供的由被告王某某出具欠據,王某某系承認該欠據系其本人書寫。王某某雖稱該欠據系其與其他人之間的經濟往來票據,但其未能提供證明其主張的證據,且欠據中未載明債權人信息,故應認定郭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郭某某要求王某某立即給付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某給付原告郭某某借款1萬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海波
書記員:肖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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