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毅。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磴口縣。
原告郝某某訴被告孫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毅、被告孫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78776.5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28日,原告經人介紹受雇于被告,2017年3月3日,原告在操作多片鋸過程中,因被告的多片鋸存在缺陷,年久失修,木塊從鋸中射出將原告右手食指和中指打傷,經巴彥淖爾市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右手開放性損傷。2.食指中指手指缺如。3.環(huán)指屈肌腱斷裂,遠節(jié)指骨骨折。”雙方因賠償費用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原告經王成、梁喜文介紹到被告工廠,2017年3月3日,原告在操作多片鋸過程中,木塊從鋸中射出將原告右手食指和中指打傷,經巴彥淖爾市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右手開放性損傷。2.食指中指手指缺如。3.環(huán)指屈肌腱斷裂,遠節(jié)指骨骨折。”住院治療6天,醫(yī)療費由被告支付,原告?zhèn)榻洶蛷┠谞柺杏鸷趟痉ㄨb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90日,護理期30日,營養(yǎng)期30日。被撫養(yǎng)人有其父親郝志國1954年出生,母親王淑琴1954年出生,兩個撫養(yǎng)義務人。長女郝盈盈2005年出生,次女郝婷婷2011年出生,長子郝喆2015年出生。兩個撫養(yǎng)義務人。
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與被告是否系勞務關系,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計算是否合理及責任如何承擔。關于原被告雙方是否系雇傭(勞務)關系,應從兩個方面判斷,1.受雇人是否為雇傭人選任,并在從事雇傭活動時受雇主的控制和監(jiān)督,雙方形成從屬關系。2.當事人之間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本案中,原告雖非被告直接選任,但系被告委托王成招募,工資計件發(fā)放,事發(fā)時,原告在被告工廠操作多片鋸受傷,可以認定雙方為勞務關系,同時被告對工人進場工作沒有必要的管理監(jiān)督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過錯,被告不能據(jù)此否認雙方的勞務關系,被告對原告受傷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本案中各項損失認定如下:誤工費8901元(98.9元×90天);營養(yǎng)費3000元(100元×30天);護理費3390元(113元×30天);傷殘賠償金21552元(10776元×20年×10%);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3000元;鑒定費2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6165元(郝志國9041元+王淑琴9041元+郝盈盈3191元+郝婷婷6382元+郝喆85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以上合計78708元(以上標準參照2016年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由被告承擔60%責任,被告在操作多片鋸時未能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40%責任。原告主張被告的多片鋸存在缺陷及支出門診費用68元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郝某某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47224.8元。
二、駁回原告郝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9元,由被告孫某某承擔98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擔7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戴學勤代理審判員石磊人民陪審員李軍
書記員:孫 慧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六)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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