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鄒某某,男,漢族,住湯原縣湯原鎮(zhèn)。
委托代理人唐明菊,系湯原縣城市社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瑀,男,漢族,,住湯原縣湯原鎮(zhèn)。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慧君,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戰(zhàn)寶石,系黑龍江中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劉某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明菊,被告劉某瑀,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戰(zhàn)寶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損失共計63642.37元(醫(yī)療費24119.31元、伙食補助費1500元、誤工費23087.9元、護理費9235.16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24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12時許,被告劉某瑀駕駛黑DH7815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在湯原縣華勝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大加油站南166米處時,與原告騎駛的無牌照上海永久牌人力二輪自行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湯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湯公交認字(2017)第06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瑀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負同等責任。原告受傷后在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原告認為,其受傷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法律規(guī)定的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劃分,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作出公正的裁決。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7年3月20日12時許,被告劉某瑀駕駛黑DH7815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在湯原縣華勝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大加油站南166M處時,與原告騎駛的無牌照上海永久牌人力二輪自行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4月6日,湯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湯公交認字[2017]第06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劉某瑀負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受傷后,在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2017年10月30日,佳木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左額骨骨折并硬膜外血腫,顏面多發(fā)皮膚裂傷,左眼鈍挫傷,與頭面部受鈍性外力作用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原告所受損傷目前尚未達到致殘等級程度;醫(yī)療終結時間應為傷后治療5個月;誤工期限應為傷后5個月;護理期限應為傷后2個月,護理人數(shù)應不少于1人;營養(yǎng)期限應為傷后2個月。原告支出鑒定費2400元。被告劉某瑀駕駛的事故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黑龍江華強集團供熱有限公司,實際使用人為被告劉某瑀。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為3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護理期限內由弟弟鄒忠民護理。被告劉某瑀給付原告墊付款2233.06元。被告保險公司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6114.15元。
本院認為:一、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依據(jù)湯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被告劉某瑀負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且被告劉某瑀系事故車輛的實際管理人和使用人,因此,被告劉某瑀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劉某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因此,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承擔,交強險限額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應由被告劉某瑀承擔50%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50%的責任。被告劉某瑀承擔的部分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承擔。如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賠償后仍有不足部分,則由被告劉某瑀承擔。
二、本院結合原告提供的有效醫(yī)療費票據(jù)情況,支持醫(yī)療費24086.31元,病案復印費33元。原告主張伙食補助費1500元(100元×15天)、護理費9235.16元(4617.58元×2個月)、營養(yǎng)費3000元(50元×2個月)、鑒定費24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23087.9元(4617.58元×5個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系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本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支持誤工費21845元(4369元×5個月)。原告主張交通費300元,因未提供有效交通費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鄒某某因傷共計損失62099.47元。
三、原告的醫(yī)療費24086.31元,該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限額內承擔1萬元。原告的傷殘費用包括誤工費21845元、護理費9235.16元,合計31080.16元。該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共計承擔賠償款41080.16元。原告在交強險限額賠償后剩余醫(yī)療費14086.31元、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病案復印費33元、鑒定費2400元,合計21019.31元,應由被告劉某瑀承擔50%,即10509.66元,被告劉某瑀承擔的部分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由原告自行承擔50%,即10509.65元。因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62099.47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51589.82元,(因被告保險公司已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6114.15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再給付45475.67元),由原告自行承擔10509.65元。因被告劉某瑀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233.06元,故原告應返還被告劉某瑀2233.06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鄒某某因交通事故損失共計62099.4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承擔51589.82元,(因被告保險公司已給付原告墊付款6114.15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再給付45475.67元),由原告自行承擔10509.65元。因被告劉某瑀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233.06元,故原告應返還被告劉某瑀2233.06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6元及實際支出費用200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448元,由被告劉某瑀承擔448元。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潘玉宏
書記員:楊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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