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某
劉凱(遼寧嘉言律師事務所)
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
徐寧
劉景琦
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
原告鄒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凱,系遼寧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鐵西區(qū)北三西路24甲1號11門。
負責人王笑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沈陽市皇姑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劉景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遼寧省北票市,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萬壽寺街196-1號。
負責人王笑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景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遼寧省北票市,系該公司法務。
原告鄒某某訴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隋電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凱,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寧、劉景琦,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景琦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鄒某某訴稱,2014年2月7日原告同被告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時是珠海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期限為2014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實行標準工時制,但在2015年7月份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詢問被告解除合同原因,被告只說是裁員,對原告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應享有的待遇,被告一律拒絕回應,并在同年7月份沒有給予原告任何工資和相關福利待遇,被告違反法定程序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并不同原告進行有效及時的溝通,原告無奈到勞動仲裁申請裁決,但仲裁裁決結(jié)果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原告認為仲裁裁決不公,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向原告給付經(jīng)濟補償金8880元,給付原告帶薪休年假工資報酬2388元,被告給付原告周六上班的加班費24199元,給付原告每周一開會工作的加班費6840元,被告給付原告2015年7月份工資,并給原告補交2015年5、6、7三個月的五險一金。
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辯稱,原告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體為珠海恒大飲品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二者都是獨立法人,彼此之間沒有所屬關系,也非更名、合并等情況,原告與珠海恒大飲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答辯人即無權(quán)利義務履行其約定。
綜上,原、被告之間沒有任何形式合同,懇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辯稱,1.案件過訴訟時效了,根據(jù)勞動法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時效為1年,該案件未經(jīng)仲裁及申請一審訴訟,違反相關法律程序。
2.關于補償金問題,原告是協(xié)議離職的,已經(jīng)領取過補償金。
3.關于帶薪年休假,我司在每年的春節(jié)假期中已經(jīng)安排帶薪年假。
春節(jié)假期法定假日外的5天為員工帶薪年假期間,且我司屬于銷售公司,春節(jié)期間屬于淡季,所以公司慣例每年年假在春節(jié)期間休息,且每年春節(jié)都有年假,比員工正常工作一年后享受年假的期限多1次。
所以我司無須支付帶薪年假工資。
4.加班費問題在勞動合同中第三條第2款明確約定乙方卻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經(jīng)甲方書面批準后方可進行,否則一律認為是個人行為,我司一向注重效率至上原則,在我司規(guī)章制度中“恒大礦泉水集團加班管理辦法”第五條第3款也明確規(guī)定加班審批程序員工加班前需填報加班申請單。
寫明加班時間等,提交行政人事中心備案,故不存在加班行為,無須支付加班費。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告主張2015年2月起與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供銀行卡查詢予以佐證,但該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與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原告庭審中提供的榮譽證書記載的時間與原告主張的工作時間不符,結(jié)合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提供的原告與珠海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于2014年2月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以及原告庭審中自認其社會保險由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繳納,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為原告辦理了離職時保險轉(zhuǎn)移手續(xù)的事實,綜上,原告提出的與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加班費等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鄒某某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鄒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預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告主張2015年2月起與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供銀行卡查詢予以佐證,但該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與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原告庭審中提供的榮譽證書記載的時間與原告主張的工作時間不符,結(jié)合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提供的原告與珠海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于2014年2月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以及原告庭審中自認其社會保險由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繳納,被告珠海泓粵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為原告辦理了離職時保險轉(zhuǎn)移手續(xù)的事實,綜上,原告提出的與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恒大飲品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加班費等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鄒某某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鄒某某承擔。
審判長:隋電波
書記員:代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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