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世元汽車運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志華,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長春,河北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薄世亮,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春雷、趙芳,河北紫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邯鄲市世元汽車運銷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的嚴格保護,因侵權人對人身造成傷害的,侵權人應在法律的范圍內足額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兩份,被告理應在24.4萬元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與死者家屬達成協(xié)議后,履行了相關協(xié)議內容,則被告理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原告進行理賠,事故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時間為2013年11月30日,按當時的相關規(guī)定死者李合芳應得的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為181391元,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給付死者家屬的賠償款中包含5萬元精神損失費,被告辯稱該次交通事故屬于刑事責任,不存在精神撫慰金的給付,原告與死者家屬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屬于民事賠償,給付精神撫慰金于法有據(jù),且該次交通事故給死者家屬造成巨大傷害,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同時因交強險賠償部分責任劃分,所以在刨除原告已給付的2萬元醫(yī)療費和財產損失部分外,被告還應在22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被告賠付原告的數(shù)額為205221元(其中包含醫(yī)藥費2萬元),其未完全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3萬元賠償款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邯鄲市世元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3萬元。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江 審 判 員 楊長海 人民陪審員 姜明明
書記員:李慧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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