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鄔某。
委托代理人張海福,河北陸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金坡。
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青園街255號。
法定代表人吳亞平。
被告河北鑫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槐安西路266號鑫界大廈18層。
法定代表人水福來。
本院受理原告鄔某與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主張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其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故本案以移送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為妥。
經審查,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規(guī)定,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中工程地點為:橋西區(qū)西崗頭村村南,即原告所承辦包的項目“天水麗城-福安門1、2、3、6、7、8、10、11號樓”的室內外抹灰工程地也即合同履行地為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故我院有管轄權,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轄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所提的管轄權異議。
本案管轄權異議受理費80元,由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齊燕
書記員: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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