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那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英,河北藍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那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那某某、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依法訂立借款合同所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出借人的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貸款人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7%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那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1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計算)。
二、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那某某利息1700元(截止2016年6月1日前尚欠付原告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計算。
案件受理費2334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智永肖 人民陪審員 楊桂琴 人民陪審員 常秀然
書記員:安麗麗 附頁 引用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j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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