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遲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星,黑龍江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遲某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遲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遲某某訴稱,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萬元,被告以位于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東風新村奧維馨園207-1-202室房屋為借款提供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而被告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搪塞,至今未清償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故訴至法院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利息6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答辯。
本案在庭審過程中,原告遲某某舉證如下:
借款合同、抵押協(xié)議各一份、房屋他項權證復印件一份,證明2013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利率月息2%、綜合費率月2%,借款期限一個月,被告于2014年1月1日一次償還本息。被告以位于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東風新村奧維馨苑207-1-202室作抵押,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劉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質(zhì)證。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及庭審中原告遲某某的陳述,確定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綜合費率為月利率2%,被告以位于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東風新村奧維馨園207-1-202室房屋為借款提供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如下:1、請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利息6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劉某向原告遲某某借款40萬元,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貸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被告劉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遲某某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4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64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次性償還原告遲某某借款40萬元、利息64000元,二項合計464000元;
二、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并支付原告遲某某本金4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60元,公告費265元,二項合計8525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智輝
代理審判員 張國威
人民陪審員 李艷華
書記員: 方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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