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西縣宇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吳倩(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
張小某
原告遷西縣宇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遷西縣。
組織機構(gòu)代碼:77132526-8。
法定代表人楊少開,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倩,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小某,男,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遷西縣宇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小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遷西縣宇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遷西縣宇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遷西縣宇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733元減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遷西縣宇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遷西縣宇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733元減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王建國
書記員:侯彥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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