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林海,黑龍江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崇正,黑龍江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雞西興凱湖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法定代表人:于金波,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國,黑龍江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萍萍,黑龍江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負責人:李仁鵬,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洋,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被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被告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春莉,黑龍江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雞西興凱湖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凱湖客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人民陪審員參與本案事實認定。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林海,被告興凱湖客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金波及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的負責人李仁鵬及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洋,被告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春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趙某某各項損失中的醫(yī)療費22844.73元、殘疾賠償金154416元、誤工費8825元、護理費8825元、營養(yǎng)費1300元、住院伙食費6500元、交通費195元、鑒定費900元。對于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興凱湖客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在繼承左某遺產范圍內對此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興凱湖客運公司系肇事車輛黑X號大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權人,車輛年檢合格至2015年3月,該車輛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左某系該客車的駕駛員。2014年11月20日19時30分許,趙某某乘坐左某駕駛的黑X號客車從哈爾濱購買皮草返回雞西途中,當車行駛至S203省道X公里X米處與案外人張某駕駛的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趙某某等人受傷。趙某某傷后被送至方正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7天,后轉院至雞西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6天,兩次住院費用由政府墊付。2016年3月31日,趙某某在雞西礦業(yè)集團總醫(yī)院做二次手術,住院11天,支付住院費22844.73元。趙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女兒左某1護理。趙某某傷情經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八級傷殘。趙某某要求賠償未果,故訴至法院。
興凱湖客運公司辯稱,左某既是駕駛員、也是車輛的所有人,其對該客車運營具有利益,故左某的繼承人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時是左某的自營客運行為,與興凱湖客運公司無關。興凱湖客運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辯稱,首先,本案案由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與趙某某之間未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也未與其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且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權人,因此起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無事實依據。其次,趙某某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主張保險賠償,無法律依據,因為該保險系商業(yè)保險,趙某某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方,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再由責任人承擔,但本案不適用交強險,因此趙某某起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無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主體不適格,請駁回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辯稱,左某與興凱湖客運公司雖是承包關系,但左某的車輛隸屬于興凱湖客運公司,該公司對其肇事車輛及其相關人員管控不力,允許擅自改裝,對此次事故有過錯,給趙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由興凱湖客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且對方車輛司機也有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再由對方司機與興凱湖客運公司按責任劃分賠償數額對趙某某進行賠償。雖然左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左某已經死亡,故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不應對趙某某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趙某某提供的證據一、三、四、五、六、八、十,興凱湖客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均無異議,予以確認。興凱湖客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對趙某某提交證據二、七、九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本身予以確認。因證據七系證實護理人員左某1自然信息的證據,該證據不能證實應按雞西地區(qū)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對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趙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對興凱湖客運公司提交的證據二無異議,予以確認;對證據一有異議,因左某與興凱湖客運公司之間的承包合同,屬于內部協議,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對趙某某不具有約束力,故對興凱湖客運公司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興凱湖客運公司為許可經營省際、市際、縣際旅游包車客運的有限責任公司。左某為黑X號大型普通客車的實際所有人,其與興凱湖客運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簽訂承包協議,約定左某自愿購買符合營運條件的金龍牌客車,車牌照號為黑X,上述客車承包經營期間相關運營手續(xù)由興凱湖客運公司協助辦理,所需費用由左某承擔。該車輛戶名牌、牌照號相關運營手續(xù)均在興凱湖客運公司名下,左某對車輛享有所有權。左某每年向興凱湖客運公司交納承包經營管理費。2013年11月24日,左某以興凱湖客運公司名義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為興凱湖客運公司出具了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保險單中載明核定載客人數為30人,司乘人員為2人,投保座位數為30人,保險費3000元。該保險每人每座最高賠償限額20萬元,其中每人死亡傷殘最高賠償限額為12萬元,醫(yī)療費最高賠償限額為8萬元,被保險人為興凱湖客運公司。在保險期內,2014年11月20日19時30分,左某駕駛改裝加座、超員載人的投保車輛,沿S203省道由哈爾濱市返回雞西市途中,在行至S203省道X公里X米處時,由于路面結冰駕駛員操作不當,致使車輛駛入對向車道,與相對方向行駛張某某駕駛的黑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左某死亡和乘車人許某等當場死亡,張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鄧某、趙某某等受傷。2014年12月5日經林口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左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趙某某無責任。趙某某傷后即被送至方正縣人民醫(yī)院搶救并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左肱骨干骨折、左尺橈骨骨折、頭面部外傷,2014年11月28日出院,住院7天。2014年11月29日,趙某某轉院至雞西市人民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2015年1月15日出院,住院46天。以上兩次住院費用由政府墊付。2016年3月28日趙某某到雞西礦業(yè)集團總醫(yī)院住院,于2017年3月31日做二次手術,2016年4月8日出院,住院11天,支付住院費22844.73元。趙某某三次住院共計65天,住院期間均由其女兒左某1護理,趙某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左某1的實際收入及工作情況。2017年3月21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委托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對趙某某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普利斯司鑒中心(2017)臨鑒字第B-1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趙某某構成八級傷殘。趙某某支付鑒定費900元。趙某某為非農業(yè)家庭戶口。趙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固定收入及實際誤工損失或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及工作情況。興凱湖客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左某某,劉某某,夏某某,左某某均同意按80元/天標準計算趙某某三次住院共計65天的護理費,護理費數額為5200元,趙某某同意該護理費數額。興凱湖客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左某某,劉某某,夏某某,左某某對趙某某主張的交通費195元、營養(yǎng)費1300元無異議;對趙某某以住院65天為基數計算誤工費無異議。
另查明:左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親左某某,母親劉某某,妻子夏某某,兒子左某某。趙某某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興凱湖客運公司未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申請理賠。
本院認為,一、責任承擔主體。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屬于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趙某某在起訴時選擇了違約之訴,即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故處理本案首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的旅客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乘客趙某某乘坐登記在興凱湖客運公司名下的客車,即與承運人興凱湖客運公司之間形成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對于趙某某在運輸途中遭受的傷害,承運人興凱湖客運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駕駛員左某是黑X號客車的實際所有人,雖然其與興凱湖客運公司簽訂承包協議,但實為左某將該客車掛靠在興凱湖客運公司運營,興凱湖客運公司收取管理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左某應與興凱湖客運公司對趙某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左某在該起事故中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弊竽车睦^承人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應在繼承左某遺產范圍內與興凱湖客運公司對趙某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014年11月20日事故發(fā)生至今,被保險人未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申請理賠,應視為其怠于請求,故趙某某可以依法直接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主張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20萬元內對趙某某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二、對趙某某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趙某某共支出醫(yī)療費22844.73元,有票據為證,被告均無異議,予以確認。2、殘疾賠償金,趙某某經鑒定為八級傷殘,按黑龍江省2016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性收入25736元計算,殘疾賠償金數額應為154416元(25736元/年×20年×30%)。3、誤工費,興凱湖客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左某某,劉某某,夏某某,左某某對趙某某以住院65天為基數計算誤工費無異議,但趙某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有固定收入,也未證實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況,本院酌情參照2016年度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4583.12元(25736元/年÷365天×65天)。4、護理費,因雙方均同意護理費數額為5200元(80元/天×65天),該數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5、營養(yǎng)費1300元,被告均無異議,予以確認。6、住院伙食費6500元(100元/天×65天),該標準未超出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認。7、交通費195元,被告均無異議,且該標準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8、鑒定費900元,被告對鑒定意見均無異議,因該費用屬于合理、必要的費用,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趙某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22844.73元、殘疾賠償金154416元、誤工費4583.12元、護理費5200元、營養(yǎng)費1300元、住院伙食費6500元、交通費195元、鑒定費900元,合計198138.85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車輛黑X號客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每座最高賠償限額20萬元,其中每人死亡傷殘最高賠償限額為12萬元,醫(yī)療費最高賠償限額為8萬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20萬元內賠償趙某某150644.73元【醫(yī)療費8萬元限額中的30644.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0元、醫(yī)療費22844.73元、營養(yǎng)費1300元);死亡傷殘最高賠償限額12萬元中的12萬元(殘疾賠償金154416元、誤工費4583.12元、護理費5200元、交通費195元、鑒定費900元)】。興凱湖客運公司對趙某某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45294.12元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在繼承左某遺產范圍內對此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150644.73元【醫(yī)療費8萬元限額中的30644.73元(醫(yī)療費22844.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0元、營養(yǎng)費1300元);死亡傷殘最高賠償限額12萬元中的12萬元(殘疾賠償金154416元、誤工費4583.12元、護理費5200元、交通費195元、鑒定費900元)】;
二、被告雞西興凱湖客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超出保險限額損失45294.12元,被告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在繼承左某遺產范圍內對此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54元,原告趙某某負擔9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負擔3313元;雞西興凱湖客運有限公司負擔950元,左某某、劉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在繼承左某遺產范圍內對95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剛 審 判 員 亓百錄 審 判 員 褚連英 人民陪審員 黃美玲 人民陪審員 劉 楓 人民陪審員 張春生 人民陪審員 王浩然 人民陪審員 張運思 人民陪審員 叢桂馥
書記員:邵永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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