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張久江(河北定邦律師事務所)
紀某某
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李瑩瑩
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張久江,河北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李振波,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瑩瑩,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紀某某、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財保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雪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久江、被告紀某某、被告信達財保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瑩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及財產(chǎn)損害,起訴要求賠償,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有現(xiàn)場圖、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予以證實,且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醫(yī)療費37213.77元,向本院提交唐山二院住院統(tǒng)一收費收據(jù)、門診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確認原告醫(yī)療費損失為37213.17元。原告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92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6000元,向本院提交遵化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誤工費2601.32元,向本院提交遵化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并且主張按農(nóng)民標準計算誤工費,原告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確認原告的誤工費損失為2601.2元(37.16元/天×70天)。原告主張護理費5366.67元,向本院提交護理人員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工資表予以證實,但原告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況,故原告的護理費標準應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同行業(yè)(制造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100.27元/天)計算,故本院確認原告護理費損失為4612.42元(100.27元/天×46天)。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向本院提交遵化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原告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確認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為32324元(8081元/年×20年×20%)。原告主張交通費1680元,向本院提交派車單及交通費票據(jù)予以證實,但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與其就醫(yī)的時間、地點不相符,考慮到原告實際開支交通費,本院酌定為800元。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于法有據(jù),但原告主張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定原告精神撫慰金為8000元。原告主張鑒定費及復印費,向本院提交鑒定費及復印費票據(jù)予以證實,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向本院提交購車票據(jù)、車輛合格證、購車證明予以證實,但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與原告車輛損失不具有相關性,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確定原告損失如下:醫(yī)療費37213.17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920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傷殘賠償金32324元、誤工費2601.2元、護理費4612.42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2000元、復印費12元,以上合計94482.79元。此次事故中,被告紀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某某無責任。冀BP6568轎車在被告信達財保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30萬元三者責任險,故由被告信達財保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超出交強險及交強險外損失,由被告信達財保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紀某某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1276.45元,應由原告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返還給被告紀某某。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某損失94482.79元,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58377.62元(醫(yī)療費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項下48377.62元)。原告超出交強險及交強險外損失36145.17元,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綜上,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趙某某94482.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紀某某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1276.45元,由原告趙某某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款后返還給被告紀某某。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及財產(chǎn)損害,起訴要求賠償,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有現(xiàn)場圖、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予以證實,且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醫(yī)療費37213.77元,向本院提交唐山二院住院統(tǒng)一收費收據(jù)、門診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確認原告醫(yī)療費損失為37213.17元。原告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92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6000元,向本院提交遵化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誤工費2601.32元,向本院提交遵化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并且主張按農(nóng)民標準計算誤工費,原告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確認原告的誤工費損失為2601.2元(37.16元/天×70天)。原告主張護理費5366.67元,向本院提交護理人員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工資表予以證實,但原告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況,故原告的護理費標準應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同行業(yè)(制造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100.27元/天)計算,故本院確認原告護理費損失為4612.42元(100.27元/天×46天)。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向本院提交遵化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原告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確認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為32324元(8081元/年×20年×20%)。原告主張交通費1680元,向本院提交派車單及交通費票據(jù)予以證實,但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與其就醫(yī)的時間、地點不相符,考慮到原告實際開支交通費,本院酌定為800元。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于法有據(jù),但原告主張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定原告精神撫慰金為8000元。原告主張鑒定費及復印費,向本院提交鑒定費及復印費票據(jù)予以證實,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向本院提交購車票據(jù)、車輛合格證、購車證明予以證實,但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與原告車輛損失不具有相關性,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確定原告損失如下:醫(yī)療費37213.17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920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傷殘賠償金32324元、誤工費2601.2元、護理費4612.42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2000元、復印費12元,以上合計94482.79元。此次事故中,被告紀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某某無責任。冀BP6568轎車在被告信達財保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30萬元三者責任險,故由被告信達財保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超出交強險及交強險外損失,由被告信達財保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紀某某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1276.45元,應由原告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返還給被告紀某某。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某損失94482.79元,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58377.62元(醫(yī)療費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項下48377.62元)。原告超出交強險及交強險外損失36145.17元,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綜上,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趙某某94482.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紀某某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1276.45元,由原告趙某某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款后返還給被告紀某某。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司負擔。
審判長:王雪梅
書記員:馬毓?ji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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