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
陳祖信(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
肖某某
原告:賀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祖信,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某。
原告賀某與被告肖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賀某在案件審理期間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賀某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90元,減半收取45元,由原告賀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賀某在案件審理期間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賀某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90元,減半收取45元,由原告賀某負擔。
審判長:韓丹
書記員: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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