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
李登學(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鄭某某
原告謝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登學,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某。
被告鄭某某,系被告劉某某妻子。
原告謝某與被告劉某某、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登學,被告劉某某、鄭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謝某與被告劉某某、鄭某某借貸關系合法成立,借款應予返還。被告辯稱已還部分錢應為償還的本金,現欠原告30000元,但因雙方曾有利息約定,被告并于2013年7月20日為原告出具仍是100000元借據,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前所還款應視為支付的利息,借款本金仍為100000元。對于原告主張要求2008年至2013年六年120000元的利息,因雙方在2007年后曾有不再支付利息的表示,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出具的借據亦未再約定利息,據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對原告該利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謝某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起訴之日起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判決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被告劉某某、鄭某某負擔。鑒于原告已預交,被告待履行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上訴期滿七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謝某與被告劉某某、鄭某某借貸關系合法成立,借款應予返還。被告辯稱已還部分錢應為償還的本金,現欠原告30000元,但因雙方曾有利息約定,被告并于2013年7月20日為原告出具仍是100000元借據,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前所還款應視為支付的利息,借款本金仍為100000元。對于原告主張要求2008年至2013年六年120000元的利息,因雙方在2007年后曾有不再支付利息的表示,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出具的借據亦未再約定利息,據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對原告該利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謝某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起訴之日起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判決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被告劉某某、鄭某某負擔。鑒于原告已預交,被告待履行時一并給付原告。
審判長:宋霄燕
審判員:龐顏玲
審判員:葛揚揚
書記員:林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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