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冠縣。
委托代理人張富強,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曉東,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公司。
負責人:張青亮
委托代理人張建中,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許海某與被告王某某、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2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海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富強、被告王某某、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曉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公司(以下簡稱涉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建中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3月19日,被告程某某駕駛冀DE0091重型普通貨車,沿309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09國道860公里加630米處,發(fā)生側滑越過中心雙黃線,與由東向西宋愛眾駕駛冀DH0967、冀DQV3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許海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冀DH0967、冀DQV3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永年縣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許海某。三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負有賠償義務,但其至今未履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25655元,鑒定費1300元,施救費3500元,共計3045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程某某承擔;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武公交認字(2012)第0016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及責任劃分情況。
證據2、申明一份,汽車掛靠協議一份及行車證各一份,證明原告符合主體資格。
證據3、施救費票據,數額為3500元。
證據4、車輛鑒定明細表,證明車輛損失情況。
證據5、武安市價格認證鑒定中心的鑒定費票據。
被告王某某、程某某辯稱,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根據道交法的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第一、第二被告不承擔責任。
被告涉縣支公司辯稱,1、根據道交法的交強險條例,保險公司僅就在交強險范圍分項承擔賠償責任,財產分項限額為2000元,2、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3、原告訴求過高,依據不足,依法不能支持。
庭審質證中,被告王某某、程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均沒有異議。
被告涉縣支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對證1、2無異議;對證3有異議,該票據均為聯號票據,對其真實性有異議;對證4有異議,這是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明細表只是清單并不是鑒定結論,缺乏鑒定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證明;對證5有異議,保險公司不承擔此項費用。
三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被告程某某駕駛冀DE0091重型普通貨車,行至309國道武安境內860公里加630米處,與宋愛眾駕駛的冀DH0967、冀DQV3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2年4月9日武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武公交認字(2012)第0016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程某某、宋愛眾負同等責任。冀DE0091重型普通貨車系被告程某某、王某某二人共有,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交強險限額為12.2萬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事故的真實性,責任認定,事故車輛的權屬及投保情況均無異議,并有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及其它證據證明,本院對以上事實予以認定。
關于原告訴請的損失數額,車輛損失費25655元,有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武價車鑒字(2012)第20121號鑒定明細表為證,本院予以認定;鑒定費1300元,有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財務專用票據,本院予以認定;施救費3500元,有武安市武安鎮(zhèn)友朋汽車救援中心出具的正式發(fā)票,本院予以認定。關于被告涉縣支公司的辯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冀DH0967、冀DQV3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是被告許海某,宋愛眾是其雇傭司機,掛靠在永年縣長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該車輛完全由實際車主控制、使用、運營。被告程某某、王某某系冀DE0091重型普通貨車的共有人,對此次事故負同等責任,其在涉縣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責任分擔……故涉縣支公司應承擔原告冀DH0967、冀DQV39車輛的各項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冀DE0091重型普通貨車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25655元,鑒定費1300元,施救費3500元,共30455元;
二、駁回原告許海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0元,由原告許海某承擔28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公司承擔2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有田
代理審判員 秦靜
人民陪審員 溫長水
書記員: 王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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