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飛騰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賈永清(湖北漢江律師事務所)
車某某
原告:襄陽市飛騰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地址,襄陽市樊城區(qū)長虹路世紀新城。
組織機構代碼:68267678-7。
負責人曾福元,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永清,湖北漢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被告:車某某,男,生于1991年7月16日,漢族,沙洋縣人,住沙洋縣。
原告襄陽市飛騰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訴被告車某某裝修裝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自愿、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市飛騰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自愿、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市飛騰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負擔。
審判長:張峰
書記員:杜君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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