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張興臣,系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某,男。
第三人楊某某,女。
原告袁某某訴被告袁某某、第三人楊某某侵權(quán)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永貴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查,原告袁某某訴稱,其是被告袁某某的哥哥,第三人楊某某系其母親。1991年春天,其在密山市太平鄉(xiāng)民主村3組北山里滾禿嶺開荒28畝土地,并耕種。1994年袁某某外出打工將地包給了王某某耕種三年。1995年春天該開荒地被太平鄉(xiāng)民主村強行收回。袁某某委托楊某某索要土地,民主村在北面補給了7.5畝地,在學校校地補了7.5畝地,剩余土地末給補。補給的15畝地被楊某某抵頂貸款,后袁某某向楊某某索要15畝土地使用權(quán),2005年11月6日楊某某承諾其去世后用自己的責任田抵頂,而貸款還完后一直由袁某某耕種。袁某某多次向袁某某索要土地,但袁某某遲遲未予給付。故袁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袁某某、楊某某將位于密山市太平鄉(xiāng)民主村3組北山里滾禿嶺7.5畝旱田地和位于民主村學校田地(廟山后)7.5畝旱田地予以返還,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quán)和使用權(quán)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本案中,原告袁某某的土地使用權(quán)是否被侵權(quán),前提應當先確認袁某某對訴爭土地具有使用權(quán)。而袁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無法充分證明其對訴爭土地具有使用權(quán),且密山市太平鄉(xiāng)民主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中也表示無法確認袁某某和袁某某之間對訴爭土地應由誰經(jīng)營、使用。因該爭議屬于土地權(quán)屬之爭,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故袁某某應待訴爭土地使用權(quán)屬關系明確后,可憑相關證據(jù)另行主張權(quán)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0元,退還給原告袁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永貴
書記員: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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